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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四大一新”的战略部署,确保全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交通运输事业五年计划和年的年度工作计划落到实处,推动我市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全市进位赶超、跨越发展提供坚实的交通运输保障。经研究,决定对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年业务工作实施目标管理。为此,特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目标管理实施的范围
第一条各县(市、区)交通局列入目标管理范围。
二、目标设置及其主要内容
第二条根据我市交通运输系统的职责任务和工作特点,围绕全市交通运输工作的年度目标、交通运输事业五年计划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总体目标,拟设置改革创新目标、行业发展目标、行业监管目标和重要工作目标四大目标体系:
(一)改革创新目标:各单位在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解决影响和制约行业发展的难点、热点问题等工作中采取的新举措、新方法。由列入目标管理的单位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自行设定或市交通局统一设定,每个单位不少于2项。
(二)行业发展目标:各单位年度内应当达到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业务指标等。行业发展目标由市交通局各业务科室(单位)根据全市的年度计划和各县(市、区)的现状、规模、计划等要素,以各县(市、区)为单位提出意见,并与各县(市、区)协商后下达。
(三)行业监管目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明确由各单位履行的行业监管职能,年内应达到的目标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水上安全、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招标投标等。此目标由市交通局各业务科室(单位)提出。
(四)重要工作目标:市交通局年度内布置的有关重要工作,如依法行政和重要会议、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情况、财务管理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运输行业管理和发展情况、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交通战备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等。此目标由市交通局各科室(单位)提出,经统一平衡后下达。
第三条分值设定:所有目标总分为100分。四大目标的分值原则上按照改革创新目标8分、行业发展目标29分、行业监管目标27分、重要工作目标36分的标准设定。改革创新目标、行业发展目标、行业监管目标和重要工作目标增设“考核标准”作为子目标。子目标应尽可能细化、量化,以便于考核认定。不能细化、量化的工作原则上不列入目标之中。
第四条四大目标的分值应按照目标本身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大小,由各考核单位自行分解到各项具体目标之中。四大目标中的各项具体目标,如分值超过3分,还应再分解到考核标准之中。
三、目标考核及奖惩
第五条目标考核以本实施办法和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管理考评表为主要依据。平时经常督查,年中自查,年末进行全面考核。局领导和机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的同志下县(市、区)均应注意检查、了解所到单位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并将了解的情况书面向局目标管理办公室反馈。年中自查以各目标责任单位书面汇报和由局组织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年末考核由局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实施。考核组由局领导带队,机关科室负责同志参加,对各县(市、区)交通局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以检查原始资料和现场察看为主。
第七条设立“全市交通系统年度目标管理一、二、三等奖”,并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二万元、一万五千元、一万元。设立最低分值为85分。85分以下不参与评奖,85分以上按照评分高低分别评、二、三等奖。
第八条目标管理实施单位年度内因廉政交通、社会治安、质量安全、单位稳定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第九条获奖单位在次年全市交通工作会上表彰,并通报全市,同时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目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条成立市交通系统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局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目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行政办公室)。
第十一条局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目标管理方案的拟定、修改;目标的综合、平衡、审核;目标考核和日常管理的协调、组织等。
第十二条机关各有关科室和局属有关单位各按照职能分工,对相关行业的各类目标提出方案,并积极做好所辖行业目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审核、汇兑等工作。参与目标管理考核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被考核单位均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目标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市交通局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