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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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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厉行节约有关规定,从严控制、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和审批程序,促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

(一)市厅级标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办发号):“市、厅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含25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

(二)县处级标准。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市办字号):“县(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超过上述标准公务用车的,要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公务用车配备。按市政府核定编制配备。

二、购买更换公务用车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本单位有车辆编制的,允许购买更换公务用车。

(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原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出现严重交通状况,损毁严重,经公安交警部门鉴定,影响行车安全的;

(二)领导干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公务用车行驶里程达20万公里以上或使用时间达五年以上的;

(三)单位新增领导干部职数和车辆定编数的。

三、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审批程序

(一)审批权限。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应根据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市级重点负责市四套班子及市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州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市厅级领导,县(市、区)四套班子正职,市直各单位购买更换公务用车的审批;各县(市、区)和州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县级领导及乡科级单位购买更换公务用车的审批。

(二)审批程序。

对于符合购买更换公务用车条件的单位申请购车,按以下程序报批:

1.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填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车审批呈报表》(附件1)一式四份;

2.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进行审核;

3.市财政局负责对购车标准、经费来源进行审核;

4.市纪委负责对市级重点负责审批及各县(市、区)四套班子正职配备公务用车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

5.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签后,政府采购办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采购手续。

(三)几点说明。

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需购买更换公务用车,照此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公、检、法机关和有关单位使用中央、省级主管部门无偿调拨、补助专款或统一采购配备的公务用车除外。

2.旧车报废需购买新车,由购车单位填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报废申请表》(附件2),报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对该车辆进行处置后,经公安交警部门鉴定同意,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再分别按照“审批程序”(一)、(二)项的规定办理。

3.经批准同意的市直单位和各县(市、区)、州开发区乡科级单位购买更换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1.6升(含1.6升)以下、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国产轿车。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中央、省委关于廉洁自律和厉行节约的规定,不准长期借用下属单位和企业的小汽车;严禁党政机关以企业名义购买超标车;变动工作岗位能调剂使用现有公务用车的,原则上不购新车;调离工作单位和退休的,不得占用原单位公务用车。

(二)市、县采购办应按照市、县政府领导的批示意见开具政府采购单,严格按配车标准采购,并抄送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市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上牌手续,认真审核新购车辆的审批文件,对购车单位上牌手续不全、超排气量、超购车金额的,一律不予上牌,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对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购买更换公务用车的,一律先将车辆封存,再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县(市、区)、州开发区应参照本《办法》精神,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