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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预留用地管理,合法、合规利用预留用地,更好地为我县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年7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在县城规划区内征地已实地安排了预留用地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预留用地主要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今后的生产生活补助。
第四条预留用地的面积根据龙府发号文规定的标准确定。办证名称为“××村小组”,其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
第五条预留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证件。
(1)根据县政府关于预留用地的批复,由所涉村组或村小组代表与县土地收储交易中心签订《实地安置预留用地相关事项协议书》;
(2)由所涉村小组根据《实地安置预留用地相关事项协议书》的相关条款按125元/㎡的标准缴交预留用地的征地补偿费及报批税费;
(3)在规划建设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再到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然后到规划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由建设规划部门划定用地红线。
第六条预留用地应根据规划建设部门的规划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报经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县政府审定后,由所涉村小组筹资自建。确不能筹资自建的,其土地由县土地收储交易中心依据龙府发[]6号文规定的标准依法收购,并退回其已缴交的征地补偿费及报批税费。
第七条预留用地改变使用权类型补办出让手续的,则退回其已缴交的预留用地对应面积的征地补偿费及报批税费125元/㎡后,须根据规划设计条件按市场评估地价计算的出让金的70%补交土地出让金,涉及转让的应按国家规定缴交相关税费。
第八条预留用地改变使用权类型补办出让手续的部分,在补交完土地出让金后,应与国土部门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由规划建设部门、国土部门收回原证,重新核发新证。
第九条预留用地属于行政划拨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出租、转让。擅自出租、转让的,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