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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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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缓解患重大疾病的城乡特困居民医疗困难,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县城乡居民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为加强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的管理,保证基金的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制度是由政府拨入启动专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对我县困难家庭人员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特别困难的对象实施特别救助的制度。

第二条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救助重点,坚持以家庭自救为主,以现有的各项救助制度为基础,以重大疾病救助基金为补充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救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县审计局、县卫生局、县人保局、县监察局、县慈善会、县农医中心、县医保局、各乡镇政府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城乡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办”),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救助的宣传、资金运营、使用和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四条乡(镇)村(居委会)负责协助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三章基金的来源及管理

第五条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规模约为1500万元,其主要来源为:

1、县财政投入启动资金500万元;

2、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资金支持;

3、接收社会各界捐赠;

4、基金投资运营的红利、基金的银行利息等;

5、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条从基金中拨出30万元作为启动救助金,当年基金产生的红利等收益为下年救助资金,救助资金当年未使用完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建立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在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办设立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支出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城乡居民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的运营要按照安全、合法、保值增值的原则由县城乡居民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具体运营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办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章救助对象

第九条救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居民;

2、在享受正常救助情况下,个人负担部分资金数额巨大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3、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大疾病人员。

第十条下列情况不予救助:

1、因违法、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和吸毒等引发的事故、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保健、康复和预防等发生的费用;

3、因工伤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交通肇事逃逸除外);

4、本人或家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不支持我县现行政策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5、住院发票从递交申报救助之日算起已超过一年的;

6、经“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不予以救助的情形。

第五章救助办法

第十一条“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办”根据救助对象的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其住院费用在获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平安保险及其它保险、县民政局大病医疗救助等医疗救助的情况下,其(县农医中心和医保局认定的)个人负担费用达到10万元以上的,可向“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资金管理办”申请救助。

第十二条救助额度

除各种医疗救助报销医疗费后,按(县农医中心和医保局认定的)个人负担费余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救助,个人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六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重大疾病特别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救助对象本人或其家属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如下证明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所在页)的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必要的病历资料、已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或医保的报销单据以及家庭生活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村(居)委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调查核实,对经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将该对象的《县城乡居民重大疾病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乡(镇、场、管委会)民政所审核。

第十五条乡(镇、场、管委会)民政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村(居)委会提交的上报材料并对救助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办”审核。

第十六条“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乡(镇、场、管委会)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报“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大病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度召开会议讨论审批事项,特殊情况由组长决定临时召开会议。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实行财务监管和审计,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

第十九条对在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运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救助基金运营亏损,弄虚作假、贪污、挪用救助基金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