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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桑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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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桑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县蚕桑产业化发展,经过努力,我县已分别争取到上级财政“县优质蚕桑示范基地”、“县蚕桑产业化”项目资金共计80万元。为使用和管理好该项目资金,推动我县蚕桑产业快速发展,特制订如下使用管理办法。

一、项目资金的管理方式

项目资金由县蚕桑办设立专户储存,县财政局加留印鉴,共同管理。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标准化蚕桑基地建设、蚕房改造、小蚕共育和方格蚕簇新技术推广、桑树病虫害和蚕病综合防治技术推广、老桑园改造等,以及相关配套工作。

三、项目资金的使用方法

该项目资金使用采取补助的办法进行。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从年冬起,对新建标准化蚕桑基地的,每亩补助600元。标准化蚕桑基地的要求是:集中连片30亩以上,每亩新种植桑苗6000株以上,实现当年种桑当年养蚕,且每亩饲养蚕种1.5张以上,生产鲜茧40公斤以上。

2、对推广桑树病虫害和蚕病综合防治新技术,连片30亩以上,张种平均增产鲜茧5公斤以上的,每亩补助300元。

3、对推广小蚕共育和方格蚕簇上簇新技术及蚕房改造,张种平均增产5公斤以上的,按每50公斤鲜茧补助50元。

4、对老桑园改造连片30亩以上,张种平均增产5公斤以上的,按每亩补助300元。

5、其他相关工作费用补助。

四、项目资金的申报与发放

1、每年初由各乡(镇、场、管委会)根据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向县蚕桑办提交项目计划报告。

2、每年项目实施前、中、后由县农业局、县财政局派员实地检查、验收,并在每年底提出补助意见。

3、由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分管领导审批。

4、按审批金额发放到各乡(镇、场、管委会),由各乡(镇、场、管委会)用于完善蚕桑产业的基础设施。

五、项目资金的实施时限

从本办法下达之日起开始实施,至项目资金使用完毕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