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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农业现代化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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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农业现代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世界银行贷款县综合农业现代化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运转、及时回收,保证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世界银行贷款省综合农业现代化项目的《贷款协定》和省财政厅《关于<世行贷款省综合农业现代化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外[]20号)以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世行贷款州综合农业现代化项目工作的通知》(市府办字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及国内配套资金。

第二章项目单位及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项目单位包括项目领导机构和项目管理机构。项目领导机构是指世界银行贷款县综合农业现代化项目领导小组;项目管理机构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县综合农业现代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技术委员会、项目贷款委员会、县财政局、项目乡(镇)财政所。

第四条世界银行贷款县综合农业现代化项目领导小组是项目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审定县项目实施方案;

2、审批农户开展项目贷款资金的发放;

3、审查县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中期调整计划;

4、协调和解决县项目准备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5、协调和督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

6、领导县项目办的工作,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世行贷款县综合农业现代化项目办公室(下称项目办)是县项目领导小组下设的项目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1、征求乡、村特别是农民的意见,结合市场需求,进行项目准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年度建设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审核选择项目农户;

3、会同项目技术委员会负责编制项目培训资料和开展培训工作;

4、负责项目宣传交流工作,使项目获得广泛支持;

5、结合本县实际选择和开展项目活动,采取有效措施使项目按计划、程序和要求实施;

6、负责项目的采购和管理;

7、负责对项目的计划执行、工程质量和财务、采购、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价;

8、按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提款报帐办法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9、指导项目乡、村的工作,对项目乡、村管理人员开展项目管理、财务、监测和技术培训;

10、负责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11、承办县项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世行贷款县综合农业现代化项目贷款审批委员会是项目贷款的审批机构,其主任由县项目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担任,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项目办等部门领导为成员,在世行贷款县综合农业现代化项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该项目贷款发放的审批工作。每一笔项目资金放贷必须以会议形式由项目贷款审批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坚决杜绝个人签字放贷。

第七条项目技术委员会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编写培训资料和开展技术培训工作。

第八条县财政局外经管理股负责世行贷款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其职责为:

1、负责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世行贷款核算专户;

2、负责审核项目的提款报帐表;

3、负责到期贷款的还本付息付费工作;

4、与项目办共同审签项目意见;

5、签订项目转贷合同和发放项目贷款;

6、贷款到期时,会同县项目办依照转贷合同约定向贷款人依法催收到期本息;

7、制定到期债务回收管理办法。

第九条乡(镇、场、管委会)项目办或财政所是小额信贷资金的最终转贷机构,其职责为:

1、负责小额信贷资金的转贷工作;

2、与农户签订贷款合同,并负责做好转贷资金的回收工作;

3、协助县项目办跟踪了解项目资金的使用,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做好农户开展项目活动的监测评价工作。

第三章项目建设内容及实施程序

第十条世界银行贷款县综合农业现代化项目总投资为9231万元,其中世行贷款6000万元,政府配套及农民自筹3231万元。具体建设项目及投资额分别为:

1、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投资额为5047万元;

2、改善农田生产项目,投资额为2692万元;

3、市场体系建设项目,投资额为1435万元;

4、项目管理与评价项目,投资额为57万元。

第十一条农田水利项目实施程序:

1、对项目区内的大坝进行安全鉴定,确定是否需要对大坝进行加固维修,以确保水利项目发挥正常效益;

2、编制年度实施计划;

3、组建农民用水者协会;

4、水利工程勘测设计;

5、落实政府无偿配套资金和确定农民投劳方案;

6、工程招标与评标,确定施工单位;

7、招标确定工程监理单位;

8、竣工验收与移交完成的工程;

9、财政支付世行贷款及相关配套资金,落实债务。

第十二条改善农田生产投资项目的实施程序:

1、项目宣传和对项目农户进行培训;

2、公示农户贷款申请;

3、审查农户贷款申请并汇总上报;

4、县项目办和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农户贷款申请;

5、农户贷款审批结果;

6、县项目办或乡(镇)财政所与农户签订合同;

7、非社区参与采购;

8、签订采购合同;

9、供货或施工;

10、用水者协会和农户签收或乡(镇)财政所、项目办验收;

11、财政部门支付贷款、落实债务;

12、农户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13、县项目办和财政部门监测和评价农户项目实施和还贷情况。

第十三条市场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程序:

1、省、市、县项目办开展信息传播与宣传;

2、县项目办对拟报项目合格性进行筛选;

3、省项目办对县上报项目进行项目可行性筛选、评估;

4、省贷款审批委员会作出贷款决定;

5、县财政局与贷款人鉴订贷款协议和拨付贷款资金;

6、省、市、县项目办对实施项目定期进行监测并提交项目报告;

7、偿还贷款资金本息。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本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世界银行和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和要求进行工程招标采购。招标采购的范围、方式和限额规定等按世界银行《招标采购指南》及世行与省项目办制定的《采购管理手册》执行,主体工程投资在2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省项目办组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主体工程投资小于20万美元的项目由县项目办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代表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项目的前期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由具有规定资质等级的单位负责监理,施工单位和设备采购要进行公开招标投标,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按作业程序实行“旁站”制度,对达不到要求的工程不予签字。监理人员必须对每一次提款报账的工程量签字。

第十六条各级项目管理部门对组织实施的项目要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所有项目应分门别类,并从立项、可研(实施方案)、设审、招标、工程监理、施工管理、报账、报表到竣工验收逐个建立审批手续文件资料档案。

第十七条项目实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制。竣工验收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年度计划为依据,建设内容必须符合投标所规定的工作量,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八条世行和上级项目管理机构将对上报验收的工程进行抽查,并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定点、连续的追踪调查,发现不合格的项目将不予报账。

第五章项目提款报账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条项目的提款报账程序:项目实施单位(乡镇财政所)→县项目办、县财政局→市项目办、市财政局→省项目办、省财政厅→世界银行。

第二十条项目资金的拨款程序:省财政厅拨付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拨付到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贷款审批委员会的审批通知书和工程监理签字的工程进度报告书以及项目办的拨付项目资金申请书分子项目将资金直接、或过度到相关项目单位(即农田水利子项目按合同直接拨付施工单位帐户;改善农田子项目拨转县项目办专户,县项目办按所签的询价合同、自营工程合同、社区采购合同转拨给所在乡、镇财政所和项目办,再转贷给农户;市场体系子项目直接拨付贷款户)。

第二十一条土建工程提款报账必须附以下资料:

1、合同书副本;

2、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进度报告;

3、甲、乙双方及项目单位共同拟定的《项目工程结算单》;

4、承包方根据《项目工程结算单》开具的阶段性税务发票及付款凭证;

5、自营工程的提款报账须附一份工程合同及由监理工程师或由其它授权官员签字的包括工程数量和单价的自营工程汇总表、项目工程结算单、形象发票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货物采购提款报账必须附以下资料:

1、询价记录;

2、采购合同副本1份;

3、收货证明;

4、税务发票或形象发票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报帐类别和支持比例:

1、工程:贷款支付费用的68%;

2、货物:贷款支付国外费用的100%,国内(出厂价)费用的100%,其它采购费用的75%;

3、培训和考察:贷款支付国外费用的100%,支付国内费用的85%;

4、咨询服务:贷款支付费用的85%。

5、先征费:贷款支付费用的100%。

第六章项目贷款资金债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该项目由财政部作为中央政府的债务代表与世界银行签定贷款协议。省财政厅作为省政府债务代表与财政部签定转贷协议,再由省与市、市与县层层签定转贷协议。县财政局作为县人民政府债权代表与项目单位(或乡镇财政所)签定转贷协议,并按照“谁借、谁用、谁还、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债权债务。

第二十五条实施农田水利项目,必须在项目区内组建农民用水者协会,协会性质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实行经济独立,自主经营。乡(镇)水利管理站及农民用水者协会根据项目实际投资,计算单位面积应缴水费,要求农户按用水面积上缴水费。同时,要负责做好水利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和贷款本息的偿还工作。至今仍收取水费的老灌区,其水费应纳入还贷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改善农田生产项目投资可以采用分散经营的方式,由项目区内农户提出贷款申请,按照“谁借、谁用、谁还”的原则,落实到受益农户,由承贷农户还本付息。

第二十七条市场体系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生产大户、农民营销小组和有形市场的建设。农产品加工企业和有形市场建设的贷款人必须为私营业主,必须具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如属股份有限公司的还须有公司章程。该项目同时应是盈利的且内部收益率大于20%。实施该项目必须提供有效担保和经依法评估登记的抵押物。

第二十八条本项目借款单位,应根据与财政部门签定的合同,及时足额的向当地财政部门缴息缴费和偿还本金。乡(镇)财政部门收回的本息应按月全额上缴县财政专户,收取的贷款利息主要用于支付世行贷款利息、提取还贷准备金和各级项目管理费等。

第二十九条对拖欠世行贷款息费和本金,应就迟付的息费和本金按日率1‰向县财政缴付滞纳金(用于支付省财政厅的滞纳金),如催交后仍不缴付的,县财政将采取扣缴的办法清偿或采取依法收贷手段收取。

第三十条县财政按世行规定设立世行贷款还贷准备金专户。

第七章项目管理费

第三十一条项目管理费是指县项目办从事项目实施和管理等工作所需的业务和行政费用,项目管理费的来源和标准按照龙发[]24号文件规定按世行贷款6000万元总额的1%即60万元,在项目建设期六年内分年列入县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三十二条项目管理费的使用应坚持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用好项目管理费,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项目贷款条件、期限、利率

第三十三条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贷款条件:

1、经上级批准列入了项目计划的项目;

2、组建了农民用水者协会,并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了协会主席、副主席及其它管理人员,完善了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

3、每亩有效灌溉面积承担债务不超过600元。

第三十四条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投资贷款期限及利率:

1、项目区内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贷款期限为10年,含宽限期1年;

2、贷款年利率为3.96%。

宽限期内每年两次按期付息,宽限期结束后,每年2月5日和8月5日为等额归还本金和缴交当年应计利息日期,超过时间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改善农田生产投资项目的贷款条件:

贷款对象:

1、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农(居)民;

2、是用水者协会会员或水利灌区的受益人;

3、已参加相关培训;

4、自愿按培训的要求对农田进行投资(如大棚蔬菜、蔬菜种植、低产农田改造、种子、种苗、养猪、种脐橙等)。

5、贷款额度:

每笔贷款不得超过农户前两年的家庭平均纯收入,其中用水者协会会员的贷款平均不超过5000元,最大贷款额度不得超过30000元;从事果业开发的果农最大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0000元。

6、贷款担保与抵押:

一般贷款需要提供担保人担保。担保人必须是我县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担保人最高担保额度为50000元;县政府颁发的果园证可以用于小额贷款(3万元以下)的担保。

第三十六条改善农田生产投资项目贷款期限及利率:

改善农田生产投资项目贷款期限为3至5年的,其中宽限期1年,贷款年利率5.85%;贷款期限3年以下的,其中宽限期1年,贷款年利率为5.76%。果业生产的贷款期限为7年,其中宽限期4年,贷款年利率6.12%。

宽限期内每年两次按期付息,宽限期结束后,每年2月5日和8月5日为等额归还本金和缴交当年应计利息日期,超过时间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三十七条市场体系建设项目的贷款条件:

基本条件:

1、必须是非国有性质的公司或个人;

2、项目必须是盈利的;

3、贷款投资符合世行规定的有关要求;

4、贷款数额为5—400万元,且不得超过上年销售收入,农业生产大户贷款额度每户不得超过50万元;

5、贷款人拥有(除贷款资金外)最低股本应大于项目总投资的30%。

世行贷款支付范围:

1、项目土建工程;

2、购置设备(包括企业生产设备、辅助设备和交通运输设备);

3、项目所需的种苗、种子、种畜禽、化肥、农药等。

4、项目培训和技术援助。

世行贷款资金对项目的征地、流动资金等不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市场体系建设项目贷款期限、利率及贷款担保:

1、市场体系项目贷款期限为6年,其中宽限期2年,贷款年利率6.12%;果业开发项目贷款期限为7年,其中宽限期4年,贷款年利率6.12%;

2、贷款担保抵押:必须进行双重担保抵押,即个人财产或企业资产抵押和具有我县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人担保最高限额为50000元,企业资产、个人资产抵押担保,必须依法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登记。

宽限期内每年两次按期付息,宽限期结束后,每年2月5日和8月5日为等额归还本金和缴交当年应计利息日期,超过时间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