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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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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村提留款,村级管理费由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及通过农业税附加解决的新形势,达到规范村级管理费资金管理,确保村干部工资及时发放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目的,结合我县实际,对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

1、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纳入乡镇“零户统管”管理,乡(镇)设一名统管会计(经管站人员担任),负责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收支结算,各村设1名财务报帐员,实行报帐制。

2、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实行乡管村用。县财政将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及两税附加直接拨入各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将资金划入乡(镇)“零户统管”帐户,由乡(镇)统管会计建立台帐,分项管理和核算各村资金。

3、乡(镇)统管会计负责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收支核算,负责办理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业务,按月定期与各村的报帐员办理财务收支凭证结算,每月向各村公布本月的收支情况等。

二、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来源

1、上级财政给予地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村管理费补助。

2、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按正税20%)。

三、充分发挥两税附加作用,确保村级正常运转

农业税、农特税附加由乡财政在征收两税时,统一按照正税的20%收取,收取后及时足额随正税上缴国库,主要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四、村干部的工资标准及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1、确定村干部职数:根据有关法规和我县实际,各村具体职数,按照人口、地域、工作任务和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原则上1000人口(含1000人)以下的村配干部3名,1000人口至2000人口的村配干部4名,2000人口以上的村配干部5名。

2、村干部工资标准:村定额补助干部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即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规模工资、效益工资构成,其标准由各乡镇结合本乡实际自行制订,前三项工资从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原则上其标准为200—400元/月;效益工资原则上生产经营收入低于5000元的不得享受;生产经营收入5000元至10000元的每人每月30元;10000元至20000元的每人每月60元,每增加20000元递增20元。根据乡(镇)对村的年度考评结果,按所任职务完成工作业绩的情况,生产经营收益情况,由村民代表大会半年评定一次。资金渠道从自筹资金中解决,不得挂帐。

3、居委会干部工资参照村干部工资标准执行。

4、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开支范围:村干部工资、正常的办公用品,党报党刊的征订(标准:省定贫困村每年的报刊费不得超过300元,其它村每年的报刊费不得超过500元),差旅费、村委会房屋的维修、水电费及村级公益事业支出。

五、村级财政补助资金审批权限

1、实行定额备用金管理:乡(镇)财政所应根据实际情况为各村配备500元的备用金。

2、村干部工资发放:乡(镇)统管会计负责造好各村干部工资发放表,交财政所审核后,由乡镇长审批,委托信用社。

3、村委会的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有具体用途,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按审批权限审批。

4、村级财政补助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正常支出在500元以内的(最高不超过500元)由村委会主管审批;1000元以内的(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由村委会主管审批或片长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由村委会主管审批;重大开支报乡(镇)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5、凭证审核制度:村级财政补助资金所有支出凭证都必须经村级财务监督组和统管会计审核后方可进行会计核算,未经审核的支出凭证不得入帐,审核发现不合格、不规范的凭证,一律退回村,不予受理。

六、检查监督

县委村建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