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招标投标工作业务监管办法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根据《关于规范全县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府发号)和《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府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并参照赣州市及有关县(市)做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招标投标工作业务监督管理明确如下:
一、凡本县行政区域内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含经营性资产招租)、土地出让、政府采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业务必须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由县招投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设工程项目(含房屋建筑、水利工程、公路工程等)预算资金5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预算金额30万元-50万元的,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实行邀请招标;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的可直接发包。
三、土地出让及国有资产处置须依法设定保留价。保留价须经相关部门测算并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四、根据项目需要,涉及需要聘请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工程、土地出让、国有资产处置项目,都必须由县招标投标中心牵头组织业主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共同确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标、拍卖并统一组织报名,土地出让评估由县国土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评估。交易完成并公示后,由县招标投标中心出具对该项目招标程序符合性确认。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签发中标或未中标通知单,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及相关窗口单位不予办理有关证件手续。
五、县国土、国资、房产部门须在土地出让人或产权所有人上报县政府批准前对需出让处置的土地、国有资产所属性质及权属证照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六、涉及到市或县抽取(确定)评标专家的项目,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牵头,县监察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派员监督并按程序办理。
七、建设工程、国有产权交易、国土交易、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必须纳入县招投标中心专户管理。
八、交易中涉及的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及成交价款按规定直接交财政土地清算专户,其余各项费用均由县招标投标中心代收代付,并按规定及时与相关部门、中介机构结算。
九、县招标投标中心必须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操作水平,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吸引各种民营资产进场交易。
十、县监察、审计、财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每年必须组织1次以上集中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