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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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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境内通航水域的客渡船、旅游船、乡(镇)运输船舶、村民自用小划船、水上设施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交通局、县港航管理站、县渡口管理站、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要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条为了明确管辖范围和责任,便于管理,将全县水域划为古陂河及桃江河两大片区,实行安全工作辖区负责制。

崇仙乡人民政府负责桃江河上的桃江电站至与全南县水域交界处和鸡公石水库以及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铁石口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与小河镇水域交界处(大江渡口)至桃江电站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小河镇人民政府负责大江渡口至河口渡口以及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大塘埠镇人民政府负责河口渡口至杨家渡口和白兰水库以及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嘉定镇人民政府负责桃江河杨家渡口至古陂河的原马颈坳渡口以及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西牛镇人民政府负责龙虎口渡口至与赣县水域交界处和中村水库以及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油山镇人民政府、安西镇人民政府和大桥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走马垅水库、上迳水库和龙井水库水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其他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条从事营运、施工、作业的乡(镇)水上运输船舶(包括挖沙、采金、施工作业、企事业单位自用船等)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的技术证书或文件。

(二)经海事机构登记,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三)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应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和《营运证》以及工商、税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

(四)按规定配备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

(五)按规定配备齐全、有效的救生、消防、灯光、声号等设备。

(六)按规定标明船名船号、船籍港、勘划载重线,客船、渡船还应标明载客定员和有关安全告示、标志。

第六条水上运输船舶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租用或委托乡(镇)船舶运输危险物品。少数地区确因交通原因需要乡(镇)船舶承运危险物品的,须按国家有关危险品管理和船舶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乡(镇)运输船舶的建造和修理必须在经过船检部门批准和认可的船厂进行。

第八条农用船舶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得参加营运,不准载客航行,如需要参加营运时,必须按乡(镇)运输船舶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乡(镇)其它船舶的管理,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条村民自用小划船的安全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村民自用小划船的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责令其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外县乡(镇)运输船舶进入本县,应持有县以上海事部门核发的各种有效证件,方可进入本区域。

第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上安全管理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立水上安全机构,配备专职水上交通安全员。

(二)建立值班制度。在客流高峰期,组织专人到渡口、码头等人员集中的地方值班,严防客渡船超载,杜绝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到海事机构和其它主管部门办理船舶登记、船员考试、船舶检验、运输许可证等必备手续,督促乡(镇)船舶修造厂按规定到船检部门办理开业资格评级手续。

(四)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在渡口、码头等人员集中的地点设立永久性的安全宣传标牌;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坚决取缔“三无船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坚持月检查制度,村(居)干部和水上交通安全员周检查制度,船舶所有人和船员日检查制度。

(五)协助海事、港航、渡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

(六)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将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到分管领导、水上交通安全员、村(居)干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的身上。

第十三条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水上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村(居)干部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员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县交通局对水上安全管理负有行业管理责任,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水上安全法律、法规,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水上交通安全状况,加强水上交通行业安全管理。

(二)检查、指导和帮助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审核和批准发放乡(镇)运输船舶《运输许可证》、《营运证》,检查和规范船舶经营运输行为。

(四)检查、指导和协助乡(镇)建立、完善乡(镇)船舶、船员技术档案及船舶违章作业、发生事故等情况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五条县旅游局对旅游船舶和旅游码头设施安全负管理责任,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交通、海事机构安全营运要求负责旅游船舶和旅游码头的安全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确保旅游船舶、码头设施、人员安全。

(三)禁止旅游船舶工作人员违章作业。

(四)对旅游船舶进行严格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禁止船舶状况差、证照不全的船舶参与旅游营运。

第十六条乡(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员对本乡(镇)所辖的水上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县地方海事处、县港航管理站及县渡口管理站的指导,其职责是:

(一)贯彻水上安全法规、规章。

(二)负责乡(镇)运输船舶登记、过户、转港、注销、报废的审核,组织本乡(镇)运输船只向船舶检验和海事、港航、渡口管理部门办理船舶、船员发证手续。

(三)建立健全本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船舶、船员技术档案管理,定期报送统计资料。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落实安全责任制,经常检查船只安全,制止和纠正船舶超载违章,参与海事、港航、渡口管理部门对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是水上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加强对船舶的安全技术管理,定期对船舶进行检修、保养,使之处于适航状态或者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二)从事水上运输的船舶,其船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持有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严禁任用无证照人员担任船上职务。

(三)根据船舶的技术性能、船员条件、限定航区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操纵船舶;不得违章操作或者强令有关人员违章操作、超员超载等冒险航行。

(四)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海事、港航、渡口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县地方海事处、港航管理站及渡口管理站是对本县境内水域的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通航水域航行秩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办理乡(镇)船舶登记,船员考试发证工作,调查处理乡(镇)运输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对乡(镇)运输船舶及其设施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通报水上交通安全情况。

第十九条各乡(镇)要认真贯彻《省渡口管理条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每季度必须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研究部署本乡(镇)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每年要召开2次以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会议,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的文件,查找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检查落实。

第二十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乡(镇)、村(居)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要层层签定安全责任状,具体内容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对执行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者,县地方海事处、港航管理站及渡口管理站应视情况给予其警告、罚款、扣留船舶或吊销其证照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和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引起水上交通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