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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汉整领号文件精神,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改善环境面貌,特制定“十不准”、“四严禁”管理办法。
一、十不准
1、不准乱扔垃圾,违者每次罚款5元。
2、不准乱倒污水,违者每次罚款5元。
3、不准乱停车辆(含单车、摩托车和慢慢游),违者每次罚款10元。
4、不准占道经营和出店经营,违者每次每平方米罚款5元。
5、不准占道搭棚赈酒,违者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6、不准乱搭檐棚(包括阴雨棚、遮阳棚、彩条棚等),不听劝阻,不自行拆除的,将强制拆除。
7、不准违章建设。
8、不准占道堆放建筑材料或器材,违者每天每平方米罚款5元。
9、不准乱挂标语横幅和乱贴广告,违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0、不准损坏路灯和其它基础设施,违者处以现价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四严禁
1、严禁机动车占道,违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2、严禁向街道沟渠内倾倒垃圾,违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3、严禁在公共场所和交通主干道设置影响市容市貌和影响交通通行的障碍物,违者每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严禁不经批准,开凿破损集镇路面,违者处以现价5倍罚款。
三、本办法由镇城建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