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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步伐,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县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工业经济增长质量,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市县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以提高效益、调整结构为目的,引进和购置技改项目所需的机械设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厂房及附属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第三条实行奖励的企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
第四条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对规模以下企业通过扩规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统计口径的,除享受市政府给予的奖励外,县政府另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万元,同时奖励该企业所在乡镇(区)政府1万元;
(二)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且入库税收占销售收入5%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对企业扩大再生产,投入在200万元以上,并形成固定资产的,按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企业引进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对引进具有国内领先水平设备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号)的规定,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抵免所得税;
(五)金融部门(含专业银行和信用社)直接投入企业技术改造的贷款,按其当年投放额的2‰给予单位奖励;
(六)企业所有技改项目在享受县政府给予的奖励后,可同时享受上级政府给予的财政贴息奖励。
第五条奖励申报与实施
(一)考核与呈报归口县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凡申报奖励的项目,由企业(投放技改贷款的金融部门)分年中和年末向县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县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县工业发展局核准、备案的技改项目建立拟奖项目信息台帐;
(二)申报奖励项目的统计以县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建项目信息库统计数据、企业出具的正式投资发票(金融部门放贷凭据)、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以及现场实物验收依据予以确定;
(三)呈报奖励项目由县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在年终验收审核,并汇总呈报县政府予以奖励;
(四)本项奖励资金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统一纳入年终全县经济工作奖励一并兑现;
(五)本项奖励每年结算、兑现一次,不累计计算。
第六条项目建设管理
(一)为积极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县工业发展局对全县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进行跟踪调度,逐项建立信息台帐,定期向县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汇报相关情况;
(二)县工业、发改物价、建设、环保、国土资源、消防等部门要为企业的技改项目立项审批实行优质服务;
(三)联系企业的特派员要对企业技改项目建设的立项、开工、建设、投产实行全程服务,以促进企业技改工作。
第七条凡有关奖励政策中涉及规模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术改造奖励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