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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社区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侵蚀和被侵占,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经街道办事处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各社区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由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组成,如房屋、门面、办公设备等。
第二条:社区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管理。其资产的权属证件(房地产证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社区资产要如实上报到财政所,含资产名称、性质、资产地址、面积、结构、用途、有无证,并由财政所建立资产管理档案。
第四条:社区占有、使用的集体资产或其他划拨、移交资产由办事处财政所统一监督管理。其资产的权属证件由财政所统一管理。
第五条:社区资产处置是指社区国有、集体资产的转让、出售、租赁、抵押贷款、调拨、报损、报废、出借等。
第六条:社区资产处置的原则及方式。社区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资源整合,形成新的生产能力的原则,盘活增效不流失的原则。社区资产的出售转让、变买或置换,应与采取拍卖、招投标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七条:社区资产处置、转让、审批权限。社区国有资产的处置、转让权限属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社区集体资产的处置转让权限属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社区国有资产处置由办事处报区国资局,按照《武陵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社区集体资产处置必须遵照以下程序。
1、申报。需处置资产的社区召开党总支会议集体研究,报联点领导同意后,向街道财政所提交申请报告,说明处置转让事由。
2、审核:财政所接到申请报告后,对所处置的资产进行现场勘验、核查,对符合资产处置条件的予以受理。
3、资产评估及价格确认。处置资产的社区在报财政所审核的同时,需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对所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将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报财政所。财政所收到评估报告后,依据评估结果,会同社区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照市场行情,共同制定底价。为降低处置成本,也可在纪工委、财政所的监督下采取公开协商定价的办法确定底价,然后再提出资产处置方案报办事处审批。
4、审批。由资产管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对财政所提出的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议,报办事处党政联系会议通过。
5、进行交易。资产处置应严格遵守,“统一监管机构、统一信息、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审核鉴定、统一收费标准”的管理办法,在财政所的指导下进行交易。资产交易前要在区级以上的报刊、电视媒体或召开总支会议向社会公开资产处置信息。信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允许处置价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的比例的浮动,但处置价低于底价90%的,需报财政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社区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全部纳入财政所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资金所有权不变,主要用于社区建设和补充工作经费不足。财政所根据支出报告拨付其经费,并按资产处置收入的10%收取管理基金。
第十一条:街道纪工委、财政所按照职责,加强对资产申报和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杜绝违纪违规。财政所对拨付的资产处置资金要加强检查、跟踪问效,严防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各社区在处置资产时,必须严肃纪律,按规操作,对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或处置资金不进财政所专户,或暗箱操作、低价出售,或疏于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街道财政所应追缴其全部收入所得。同时由纪工委对社区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以前制订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