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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落实市区政府控建拆违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区委号文件精神,规范有序管理街道控建拆违工作,经街道工委、办事处研究,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细化责任、明确目标、严厉要求、强化措施,以“铁腕控建、铁腕拆违、铁腕查处”的强势态度抓好控建拆违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城市和谐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坚决制止在办事处范围内非法侵占、买卖土地建房,违规翻修旧房;为牟取政府征地拆迁补偿或在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内违法抢建。确保本辖区内不产生集体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加层等违法建设。
三、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控违拆违工作的领导,有效扼制违法建设,根据市区文件精神,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
四、严明纪律
1、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带头搞违法建设;
2、严禁违法买卖土地;
3、严禁纵容、支持违法建设。
五、工作职责
1、各居委会应积极做好《城乡规划法》及市区关于控建拆违文件会议精神的宣传贯彻工作,并在主要街巷设立标牌,公布控建拆违责任网络图和举报电话。
2、各居委会主任为控建拆违工作第一责任人,办事处联点干部和居委会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居委会应对居民小组加强考核、明确责任,建章立制落实到位。
3、各居委会(非改制居委会除外)设立一名专职巡查员,负责本辖区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工作,各居民小组长为该居委会控建拆违工作情报信息员,各居委会应加强管理,对巡查员、居民小组长实行绩效考核。
4、各居委会分管负责人获悉本辖区内违法建设信息后应及时向办事处、区控违中队报告,并亲临现场予以制止,通知违法户按规定自行拆除,并做好记录。
5、各居委会联点干部、居委会班子成员、行管人员应积极配合市、区、办事处在本辖区组织的集中拆除行动,负责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及转化工作,及时消除矛盾维护稳定。
6、各居委会加大投入,确保控建拆违工作保障有力。
六、责任追究
1、凡属党员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含居委会行管人员)参与违法建设,一经查实,由街道工委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2、居委会发现违法建设,不主动制止,不及时上报的,由此产生的违法建设由居委会自行组织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对居委会主要责任人进行问责。
3、对违法建设(违法建筑高度在1层或3米以上的,违法加层在1.5米以上的)不能有效制止拆除,由办事处组织力量集中拆除的,所有经费开支由办事处财政所从居委会工作经费中予以扣除。
4、对本居委会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该制止而未制止的,或隐瞒不报的,对投诉举报内容该处理而未作处理的,对信访举报件制止不力造成多次上访或越级上访的,由街道工委追究各居委会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5、对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案件,由街道工委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6、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