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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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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县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投标市场,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和《招投标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我县所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建设。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原则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业主,特殊情况经所在乡镇政府同意由项目行政村为项目业主。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审定批准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县监察局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执法行为进行监察。

第六条项目业主依照“合理低价评审抽取法”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随意更改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设计文件已经县交通局批复;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核准;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工程项目资金已落实。

第九条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公路工程施工丙级及以上施工资质、通乡公路施工专项资质或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三级以上资质。

第十条投标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且年检合格,每合同段有效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编制简易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

(一)投标人资质及资信证明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

(三)必要的施工组织方案;

(四)施工机械设备清单;

(五)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必要资料。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人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已中标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开标后撤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拒绝签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递交招标人。在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织部分。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所有招标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均采用“合理低价评审抽取法”,其操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合理定价;

(二)在县级媒体或指定地点招标公告;

(三)接受报告,资质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考察,召开标前会议;

(四)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开标;

(五)技术评审,抽签定标;

(六)公示中标单位;

(七)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八)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复印件各送一份到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只适用农村公路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未按此办法组织招标投标项目不得纳入国家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农村公路招投标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