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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供用电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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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供用电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矿山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促进我县矿业秩序根本好转,根据有关电力法律法规和《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供用电管理的通知》(政办发〔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县经济局是全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县电力行政执法大队是从事电力行政执法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全县电力执法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经济局要加强对矿山供用电的监督检查,领导县电力行政执法大队依法查处危害供用电安全及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行为,严厉打击向非法矿、关停矿、违法排污企业供电及转供电的行为。

二、县安监、国土资源、煤炭、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县经济局、电国际分公司函告合法企业、非法矿、关停矿、违法排污企业的名单及相关情况,按照各自职责全力支持配合县经济局开展矿山供用电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矿山企业用电许可办理。按照电力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矿山企业用电须经核准许可后方可供电。企业须提供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原件及各证照复印件两份到县经济局办理相关手续。其中选矿企业必须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签署的意见。县经济局应严格核查各种证照证明原件,证照齐全的限10日内办理完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证照不全的不予办理。

四、矿山企业申请用电手续办理。矿山企业取得用电许可等相关手续后,向县经济局和电国际分公司提出用电申请,由县经济局下达供电通知书,电国际分公司根据县经济局的用电准供手续,与矿山企业签定书面形式的供用电合同。严禁矿山企业以任何方式向外转供电。

五、实行矿山企业限负荷用电制。矿山企业依据生产管理实际用电总容量申报正常用电量,县经济局和电国际分公司到现场据实核定,由核定人签署意见并署名,县经济局依据现场核定量进行复核,确定用电准供容量。矿山企业因扩能改造,确需增加用电容量的,按程序另行申请核定增容。

六、加强矿山供用电现场巡查。县经济局牵头会同供电企业,每月到矿山用电现场开展巡回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双方签字认可。发现矿山企业用电存在转供电、生产许可证件过期等违规用电和影响安全生产等行为应立即下达书面警告通知,并及时向县相关职能部门作出书面汇报。

七、加强矿区小水电站管理。在我县矿山供电营业区内建设的各小水电站应当并入电国际分公司所属的地方电网,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地方电网统一经销。未经许可,任何水电站不得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严禁水电站向非法矿山等违法企业供电,否则,地方电网不得与其并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对于已办理的行政许可或颁发的证照,应依法依规予以取消或吊(注)销,并依法处罚。

八、加强矿山企业供用电设备设施管理。擅自架设输配电线路、安装供用电设施、设备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的,要依法取缔逐步规范。考虑历史原因,结合本县实际需要,对非供电企业架设的输电线路、供电设施,其资产可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由电国际分公司协议收购;对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输电线路、供电设施,依法强制拆除。

九、供电企业不得向非法矿、关停矿、违法排污企业供电,不得为非法供电和转供电线路的架设安装提供任何技术指导和供电器材,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定,暗箱操作支持非法供电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县经济局对供电企业及转供电企业的单位向非法矿、关停矿、违法排污企业供电查处不力,造成安全事故或引起不良后果,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电力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违反《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经济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和向非法矿、关停矿、违法排污企业供电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