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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拆迁工作经费管理,规范拆迁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费安置办法》(政发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其他基本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拆迁工作经费是指因投资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需拆迁房屋和厂房等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包括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办公费用、燃油费、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业务招待费、拆迁现场津补贴、拆迁成绩显著奖励等。
第四条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拆迁工作经费列入工程项目成本。
从项目资金中支付,以拆迁面积为标准按每平方米6元提取。
第五条拆迁安置工作主要负责部门(国土局、建设单位或指挥部等)、乡镇和村组根据工作经费总额,分别按40%、30%、30%的比例列支。
第六条各建设单位或指挥部要加强拆迁工作经费管理,合理控制拆迁工作成本。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拆迁工作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使用拆迁工作经费的,由相关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