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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项目BT模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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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项目BT模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对我县城区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投资,规范城区基础设施项目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办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BT模式进行投融资建设的县级政府投资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BT模式即“建设-移交”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将拟建设的项目,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投融资建设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人),由该法人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在约定的回购期内,按照约定的回购方式,以支付转让费的形式,将投资人与该项目有关权利购回。

第二章BT项目的确定

第四条实行BT模式的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必须是经县城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建开发办”)提出,报县政府批准的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经县政府批准的其它重大建设项目。

笫三章投资人的确定

第五条BT模式建设项目的BT融资建设方案必须经过论证和审批。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专章或单独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由县财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

BT融资建设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BT融资建设的内容、范围、数量;投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能力;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主要监控措施;回购条件与程序;项目建设成本分析(含BT融资成本分析);回购资金的来源、依据以及对政府建设资金动态平衡计划的影响。

第六条BT项目业主应以项目招商通过邀请招标选择投资人。邀请招标文件由项目业主牵头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BT项目的招投标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县政府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管。

BT项目的评标采用综合评标法,对投标单位的投融资能力、施工能力、履约信用、回购费用及让利、投资回购期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

项目投资预算经县财政部门评审后方可作为招标文件。

第八条具备相应资质且有经济实力的建设企业的不同独立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体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进行投资建设。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协议,明确牵头单位、各方工作内容、权利义务以及利润分配方案。联合协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应作为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

联合协议签订后应报项目业主、审批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具备以下条件的,方可确定为投资人:

(一)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经营情况良好,具有一定的投融资能力,原则上投资人自有资金能够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二)具有BT项目施工必备的资质,有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具有相应的机械设备、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

(三)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施工劣迹,三年内无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四)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县财政指定专户足额存入履约保证金(一般为项目预算投资额的3-5%)。

第十条项目投资人确定后,由项目投资人依法对项目施工进行发包。

第四章项目业主和投资人的职责

第十一条项目业主的职责:

(一)按照规定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审批手续,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二)负责完成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三)依法组织对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进行招标,并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四)监督投资人资金的到位,督促建设进度。

(五)负责做好项目施工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督促投资人抓好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投资人的职责:

(一)组建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机构,由该机构具体实施项目建设。对投资较大、工期较长的项目应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成立不改变投资人对项目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二)足额筹集到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来源的资金,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投资人的投资资金一经确认,不准拆借给BT合同以外的其他项目,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依法组织限额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项目业主参加,并接受县政府有关监督部门监督。

(四)按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项目管理;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投保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全部保险险种以及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切实抓好工程质量自检,严把质量关,杜绝不合格工程。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强制质量监督,并对主体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六)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涉及项目规模、内容、功能、标准的设计变更,必须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七)不得将合同签订的工程内容进行转包,未经项目业主同意不得分包,不得让设备材料供应商垫资建设。

第十三条BT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投资人确定后,项目业主须与投资人签订合同,明确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回购方案、违约处罚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10〕2号)文件明确规定的内容。签订的合同除执行《合同法》报相关部门外,还应报县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签订的合同存在重大缺陷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项目在移交前和移交后的产权,均属于项目业主。在投融资和建设过程中,投资人只行使项目业主职权。

第五章审计责任

第十五条对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BT融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第十六条BT融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算编制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四)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情况;

(五)建设项目竣工交付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内容将项目审批、合同签订、征地拆迁、设备(材料)采购、隐蔽工程验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财务收支等环节作为跟踪审计重点。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BT模式财务跟踪监督制,全过程跟踪审核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适时评估项目建设成本和财务风险。

第十九条项目业主、投资人在接受BT融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并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BT融资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应区分审计监督职能与监理单位、项目业主、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在审计职权范围内依法给予建议、处理、处罚。

第六章成本管理

第二十一条规划部门必须优化建设规划设计方案,降低建设投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审查初步设计,严格控制“三超”(超建设规模、超投资规模、超建设标准),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批复。

第二十二条项目总价由建筑安装工程费、投资人融资财务费和进入总价由项目业主使用发生的资金额等三部分构成。其中:建筑安装公司工程费一般实行固定总价包干;投资人融资财务费实行费率上限,由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同期年财务费率;进入总价由业主使用发生的资金额一般包括实际发生的测绘、勘察、设计、监理、概算、决算、审计等相关前期技术性服务费用和征地、拆迁安置等相关费用,以及项目管理费用,项目管理费按《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因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量的增减和计价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程序的通知》(政办函〔〕131号)文件第二条执行。(工程建设期间若发生工程变更,且增加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变更理由、方案,在事前报告县政府,待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再根据增加工程批准文件进行变更工程预算评审;未经县政府批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动工建设,投资评审部门不予以评审,财政部门不安排资金。)

第二十四条项目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和投资额实行月报表制度,由项目投资人编制,于次月1日前报县城建开发办,由县财政、审计部门会同项目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于次月10日前现场核定,并以此作为当月计算融资财务费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项目业主工作人员施工现场津贴及临时聘请的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后执行。项目奖金按当年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的大型设备单项采购造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大宗材料单项采购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由项目业主依法进行招标采购,并接受县政府有关监督部门监督。

第七章项目进度控制

第二十七条项目业主应根据县政府下达的项目计划总进度要求,编制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并以此目标作为项目投资人的选择条件之一。

项目投资人必须按照项目业主的实施进度计划,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报项目业主和项目监理审核,确定项目的建设工期及施工各阶段的进度目标。

第二十八条项目施工进度情况实行月报表制度,由项目投资人于当月28日前据实编制并向县城建开发办报送当月的施工进度情况。

项目业主应对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及有关工程建设的计划系统实施有效的控制,每月定期检查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并与计划进度的目标进行比较找出进度偏差,分析进度偏差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对工期目标的影响程度,监督投资人尽快采取相应措施调整进度计划,以保证建设工期目标按期实现。

县城建开发办按季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会同项目业主、项目监理检查工程建设实际进度。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进度经查实连续两季度出现进度偏差达总进度目标20%以上的,县人民政府有权取消项目投资人资格,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项目业主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连续两个月项目施工进度出现较大偏差,投资人又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调整的,有权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依法解除与投资人的合作协议,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回购

第三十条项目业主在制定回购支付条件时,应充分考虑投资人的合理利润,并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支付方式和回购期,预留资金不得低于建安工程费5%的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期在1年以内,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内的,回购期原则上为3年,但不得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结束。项目进入回购期后,第一年内支付总回购款的40%,第二年内支付总回购款的30%,第三年内支付总回购款的30%。

建设工期超过1年、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回购期原则上为4-6年,但不得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结束。回购款支付方式由业主单位与投资人具体商定。

第三十一条回购费用原则上采用中标价。报审批部门同意发生的设计变更,经财政评审机构评估投资后,可计入回购费用。回购费以县审计机关审计结论为准。

第三十二条项目交工验收,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项目进入回购期。

项目不能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

项目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工期交付使用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回购费用,并由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业主应维护投资人的合法利益,不得随意变更回购条件、违约扣减或截留应付合同款。

第九章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BT项目的建设过程应遵守国家、省、市、县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十五条各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投资人提供融资担保,投资人不得利用BT项目作为担保物为投资方的其他项目投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三十六条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审计、工商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三十七条BT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投资人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资金到位和使用、转包分包、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不可抗力除外),项目业主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投融资建设权,并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BT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和投资人之间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暗箱操作,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招投标过程中,经有关监督部门认定,投标单位存在围标、串标、陪标以及恶意低价骗取中标等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并由有关监管部门对其给予不良行为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