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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控制建设成本,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十大工程项目是指大道、厦蓉高速连接线、新区专业市场、龙腾国际大酒店、城南住宅小区、爱莲广场、爱莲大道、环城东路、城区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建设十大工程等重点建设项目启动费用与施工现场津补贴管理,其他基本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启动费用是指为筹建城市建设十大工程等重点建设项目而发生的前期性质开支,主要指开办费和前期差旅费及相关办公费等,每个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县财政投入5万元做为启动资金,不得用于购置汽车、电脑、打印设备、摄像、照相器材。特殊重点建设项目和特大项目可以适当增加。
第五条施工现场津补贴发放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施工现场津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发放标准参照所在地差旅费标准执行,每日不超过10元,每月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20元。通讯费用100元/月包干,由财政统一安排按月发放;
(二)重点建设项目抽调人员所在原单位经济福利待遇不变;
(三)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规定发放。
第六条城市建设十大工程各指挥部工作人员的施工现场津补贴及通讯补贴,由县城市建设十大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造册,在次月的5日前报县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领导审批。
第七条施工现场津补贴和通讯补贴由县财政负担,县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发放清单,统筹安排资金直接通过银行统一发放,交叉参加2个以上(包含2个)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不重复发放。
第八条参加征地拆迁等工作的村民误工费,每个误工日按40元标准发放,从村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各重点工程指挥部和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发放工作人员施工现场津补贴,同级和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津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擅自乱发放施工现场津补贴的,由相关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