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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烟酒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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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烟酒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烟酒采购管理使用工作,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务接待烟酒包括香烟、白酒、红酒。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依法依政策采购公务接待烟酒,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工商局、县物价局、县审计局、县质监局等部门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确保采购烟酒的质量合格、价格合理。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公务接待烟酒交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接待办)统一管理。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需用烟酒的,须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接待办)以采购的价格购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接待办)应当做好服务和费用结算工作;购烟酒单位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接待办)之间产生的烟酒等费用实行一月一清制。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能够以更低的价格采购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接待办)管理的相同品牌的烟酒用于公务接待的,可以自行采购;公务接待烟酒的档次低于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接待办)管理的烟酒的,可以自行采购。以上采购开具的发票须经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证明和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方能作为报销凭证。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县外开展公务活动临时需要购买烟酒的,可以适量购买,所开具的发票须经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证明和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方能作为报销凭证。

第八条从2011年5月1日起,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县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准报销其他购买烟酒的发票,县财政局、县监察局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第九条提倡县内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接待办)以采购的价格购买烟酒用于公务接待。

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转卖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接待办)管理的公务接待烟酒,一经发现,依法依纪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