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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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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园区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区包括钟灵山工业园区和碗米坡工业小区。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内的所有企业和与园区管理有关的部门及单位。

第三条通过园区的建设和管理,使园区成为全县对外开放的窗口、招商引资的平台、吸纳聚集高新技术生产要素的载体、民营经济的重要板块、新型工业化快速发展的示范园区和财源基地,为县域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总体规划和产业方向

第四条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产业聚集、重点发展”原则,实施园区的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和产业规划。

第五条园区总体规划要全面体现区位和资源优势,充分考虑发展前景和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分区布局和配套设施。

第六条园区分阶段进行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一定规模,提升承载能力。

第七条园区实现产业聚集,产业布局科学合理,精深加工、生物制药和绿色食品等无污染企业入驻碗米坡工业小区;矿产品加工、陶瓷制品、轻化建材等企业入驻钟灵山工业园区。

第三章管理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八条园区管理机构为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属综合性正科级管理机构,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管理职能,直接管理园区的各项事务,具体职责范围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园区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计划,根据入驻企业的生产规模、产业类别,科学、合理地引导企业完成选址工作。

(四)按照园区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园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五)协调处理园区入驻企业之间、入驻企业与相关单位之间的各项事宜,协调落实招商引资政策。

(六)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配套服务,协助办理各种证照手续,协调解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用水、用电等方面的问题。

(七)指导园区入驻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八)做好园区建设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指导园区入驻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做好文件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九)积极组织项目申报,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等单位逐年储备园区规划内的土地,确保项目及时落地。

(十)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基础设施和土地管理

第九条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打造和提升园区的核心竞争力。遵循“规划一步到位、建设分步实施、项目滚动发展”的建设思路,做到“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

第十条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采取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园区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等资产的运营、管理由管委会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财政拨款和政策性金融贷款为主,构建多元化投资体系。县政府设立“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整合部门相关项目资金用于园区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每年将100万元工业发展基金、园区落户企业上年产生财税收入中本级可用财力的20%用于园区建设。

第十三条园区土地的使用遵循“统一开发、统一管理、集约节约、合理利用”的原则,由管委会负责具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管委会严格遵循园区产业发展方向,认真做好具体项目的用地安排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要强化对园区范围内土地的执法监察力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严格把关,确保园区总体规划的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区土地。县国土资源局和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要加快进行可利用土地的调查和储备工作,确保土地储备满足园区改扩建项目及新入驻企业的用地需要。

第十五条园区用地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入园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投产,对逾期不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二年,由相关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其征用土地时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已投入的厂房、设备、设施自行拆除。在土地使用年限内转让或出租使用权的必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并经管委会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

第五章优惠政策和招商引资

第十六条入园企业和招商引资有功人员享受《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意见》(保发〔2010〕14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园区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条件和优惠政策,遵循园区产业发展方向,采取全方位、多形式的招商引资,招引一批高质量、高科技企业入驻园区。

第十八条在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县级领导和部门共抓园区招商引资责任制。对入园项目,县委、县政府明确一名县级领导联系,组织专门班子,为入园企业提供跟踪服务,直到投产。县商务局要把园区招商引资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和主要载体,制定切实可行方案,全力组织实施。

第六章项目准入和退出

第十九条为了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园区建设效应,园区实行产业准入项目审查制度。

第二十条根据园区实际情况,入驻园区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二)原则上为工业项目,并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良好的市场前景。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入园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冶金工业企业入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陶瓷工业入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轻化建材入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须达到2000万元以上。入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须达80万元以上,土地利用容积率须达65%以上。

(四)遵守有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遵守园区关于基础设施、优惠政策及运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进入园区的工业项目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的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银行资信证明。

(五)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六)项目的环境初步评审意见。

(七)项目立项报告或备案文件。

第二十二条入园程序:

(一)入园申请。入园企业需提交相关项目可行性报告,填报《县工业园区入园申请表》。

(二)项目预审。管委会牵头召集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等单位的相关专家及时进行项目入园论证、企业资信审查。预审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再由管委会下发《入园通知书》。

(三)手续办理。管委会对入园企业申请后的各种审批手续实行领办、协办服务,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职,负责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要积极推进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引进工业项目获准入驻园区后,相应作为该乡镇的招商引资任务,入驻项目产生的各项经济指标,列入各乡镇的统计范围。

第二十四条实行退出机制,凡是未达到约定的投资比例、节能减排标准、滚动发展进度的入园企业,应退出园区。

第七章园区管理

第二十五条管委会负责管理园区社会事务,指导园区内企业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加强对园区内企业运行监测和服务工作;迁陵镇、碗米坡镇负责协助处理园区内企业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涉园农民问题。

第二十六条园区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环保、医疗、环卫、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主动接受上级相关部门检查,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园区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除正常执法检查外,不得对园区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达标等活动;确需进行的,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管委会统一安排。对园内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严肃追究违规和干扰园区正常秩序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为园区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

第二十八条建立园内企业档案库,园内企业按规定及时向管委会报送相关资料和各种会计报表、统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园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开工建设或不开工生产的企业,管委会负责督促其加快建设进度或实现正常生产,凡未按申报建设内容开发建设的企业或以变相手段骗取土地使用权,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的,管委会报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收回土地。园区企业在建设过程中,确有需要扩大土地使用范围的,管委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补办手续;擅自扩大土地使用范围且违反园区规划的,必须退还,相关损失由企业自负。园区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更换法人代表、合并、分立、迁移、歇业等必须报管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