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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通知》(政办发〔〕1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是指利用先进的设备和手段,对农作物病虫害实施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是指按照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由具有一定植物保护技能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从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服务组织。
第三条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参与、民办公助"的原则。
第四条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接受植保专业机构指导,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管理。
第五条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一般分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型、协会型、基层组织型、合作互助型四种类型。鼓励发展公司型、协会型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可以组建机防队,委托机防队实施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工作。
公司型(协会型)农作物专业化防治组织实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是指由公司(协会)与被服务对象签定承包服务合同,依照合同实行统防统治,负责人事管理、财物管理,负责购买施药器械和农药,支付机防队队员工资,协调解决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基层组织(合作组织)型农作物病虫害专业防治组织实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是指由乡镇、村基层组织组建合作经济组织、村级服务站,通过合作经济组织、村级服务站与农户签订承包服务合同,依照合同实行统防统治,负责收取承包费,及时解决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签定承包服务合同,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三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并建议适用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全程承包服务农作物产量损失赔偿暂行标准。
第七条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属民营性农业服务组织,以服务为宗旨,实行面向农户的有偿服务。根据农民意愿,可选择全程承包或代治等服务方式。全程承包服务是指农户与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签订承包服务合同后,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保证施药防治效果,承担相关责任;代治服务是指农户自购药剂,由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负责施药,但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对施药防治效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必须按照植保专业机构下达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方案,在三天内开展统一施药防治,并在施药三天后检查防治效果。如防治效果不达标,需查明原因后采取补救措施,保证防治效果。
第八条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组建的机防队,对机防队队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机防队队员需在熟悉并掌握机械性能、喷施技术和基本的机械保养维护知识,懂得安全用药常识后方能上岗,实行有偿服务,按劳取酬。机防队队员需对每天的施药情况(包括农户姓名,大田基本情况、施药时间,所施农药的数量、用量、种类、喷雾量等)进行登记归档。机防队队员实行的安全操作规程、用药技术规程等,需遵从《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所需的器械,由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自行购买,按照省财政厅、省农机局的有关规定,享受农机补贴。所需农药由县植保技术服务中心等服务组织根据植保技术方案优惠配送。
第十条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收费标准在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收益状况,由专业化防治组织与农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要制定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农药器械保管使用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和保存机防队人员的进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机防队人员档案内容包括机防队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机防队配备施药的器械等。
第十二条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必须妥善保管病虫情报、承包合同、机防队员记录的田间施药情况登记等档案资料,完善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县植保站要根据病虫发生情况,及时、准确地病虫情报,指导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工作。
第十四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建立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技术鉴定小组。由技术鉴定小组研究制定各类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效果认定办法。农作物病虫防治效果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申请,技术鉴定小组对农作物病虫防治情况进行田间技术鉴定,争议双方可参考技术鉴定结果,确定各争议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