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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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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通村公路改造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建设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农村公路改建工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通村公路改造工程是指纳入了省、市通村公路改造工程规划并由中央补助部分建设金的项目。通村公路一般指通往行政村或村小学的村级公路。

第三条市里成立通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

第四条通往行政村或村小学的村级公路均可纳入“十一五”规划建设项目。计划申报的基本程序是:先由行政村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申报行政村的群众积极性、筹能力、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并与小康建设相结合,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选择项目上报市通村公路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递交项目实施金配套承诺书。市通村公路领导小组按照择优、综合平衡的原则确定上报项目。

第五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承担,主要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补助金使用管理。市通村公路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业主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通村公路改造工程按“民办公助,民工建勤”的原则,通畅工程、通达工程享受国家规定补助,通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各个项目的难易程度酌情给予配套金补助,其余(缺口)金由所在乡(镇)、村筹措解决。各乡(镇)、村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筹方案,计划申报时进行承诺,在项目开工前将自筹金拨付到通村公路专户。

第七条通村公路改造工程的金按专项金管理的要求,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金的划拨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由通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管理办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管。

第八条通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市县乡公路管理站负责组织测量和设计,设计文件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第九条通村公路改造工程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进行建设。国家按通畅工程(水泥路面)和通达工程(砂石路面)两种标准实施通村公路改造建设。线路的主要技术指标是: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每公里应设置3-4处错车道,弯道半径不小于15米(特殊地段可放宽到12米)。

第十条合理选择路面结构。砂石路面结构厚度不得小于25厘米,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不小于18厘米,标号不低于℃30。

第十一条通村公路国家补助金只用于路基排水、桥梁涵洞、沿线防护、路基土石方和路面等工程,不得挪为他用,通村公路改建所占田土和拆迁由各行政村自行调剂解决。

第十二条通村公路施工队伍必须是具备公路三级以上施工质、享有良好信誉的企业。公路工程发包要按照《招投标法》有关规定,采取议标、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施工队伍。

第十三条通村公路项目开工前,乡、村自筹金必须足额拨入市通村公路专户,并经市通村公路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组织招投标。施工队伍的机械设备、人员按要求到位后,由施工队伍填报开工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开工。

第十四条金使用按项目工程质量、进度预拨到项目承建方账户,工程完工时拨付50%工程款,余款待省、郴州市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确保施工安全。第十六条通村公路项目承建单位于每月25日前向市通村公路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实填报工程进度报表,市通村公路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市通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市县乡公路管理站要加强质量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各乡(镇)、村要加强养护管理工作,确保路况常年保持良好、畅通。

第十九条通村公路建设纳入市双文明考核内容。对通村公路建设任务完成好的乡(镇)、村及项目责任人,予以表彰奖励;对通村公路建设不重视、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乡(镇)、村,下一年度通村公路计划不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