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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医疗减免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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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医疗减免经费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医疗减免经费的管理,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性质

民族医疗减免经费是解决特困群众治病困难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少数民族特困群众医疗费的减免。

二、享受对象

(一)特殊困难家庭孕产妇无钱住院分娩的;

(二)独生子女和农村两女结扎户家庭成员生病住院的;

(三)军烈属和县级以上特困劳模家庭成员生病住院的;

(四)残疾人生病住院的;

(五)见义勇为受伤者住院的(包括抢救他人生命财产受伤住院的);

(六)五保、孤寡老人和孤儿生病住院的;

(七)因天灾人祸事故受伤住院的;

(八)享受社会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生病住院的。

三、经费安排和减免标准

(一)经费安排

以两个少数民族乡为重点,然后重点倾斜当年出现少数民族特困群众住院治病人数较多的乡镇。

(二)减免标准

特殊困难家庭孕产妇无钱住院分娩的原则上每人不超过500元;符合其他条件的享受者,原则上每人控制在500—1000元以内。减免总额控制在20万元以内。

四、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

(二)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病人治疗医院分别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填写“审批表”和“申请表”一式五份并申请民族医疗减免者的“民族成份证”交县民委。

(三)县民委和县卫生局对乡镇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县民委签出审核意见,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确定,一年审批一次。

五、经费管理

(一)民族医疗减免经费每年20万元,其中县级预留1万元(对少数民族特别困难群众进行重点救助)。

(二)民族医疗减免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户设县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专款专用。使用时,由县民委提出申请拨款建议,经县财政局审核,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六、资金监督与检查

县财政和民族部门要加强对民族医疗减免经费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民族医疗减免经费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病人就诊医院和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签署具体意见,以真正解决特困群众治病困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