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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管理,维护养老基金安全,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新增离退休人员办理程序:新增离退休人员须由原单位持市机关社保局核发的离退休人员工资发放管理手册(以下简称管理手册)和市人事局开具的《离退休人员通知》和《退休审批表》,于当月三十日之前到市机关社保局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审核手续。由原单位通知新增离退休人员上交一张2寸近照,到市机关社保局进行照相存档并填写个人基本情况信息认定表。
第四条离退休人员死亡减少办理程序:火葬须凭单位报告和火葬证明;土葬须凭单位报告和死亡诊断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各单位必须在当月三十日之前带相关证明和管理手册到市机关社保局办理相关
核减养老金手续。
第五条离退休人员增减资办理程序:由原单位带管理手册和市人事局开具的《离退休人员增减资通知》,于当月三十日之前到市机关社保局办理离退休人员增减资手续。
第六条参保单位必须在每年3月10日前将管理手册送市机关社保局年审签章,市机关社保局审核后方可办理下年度单位离退休养老金拨付手续,对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停发其应享受的社保待遇,直至年审为止。
第七条市机关社保局要督促各责任单位适时对离退休人员实行年度资格认证,对不配合认证或逾期不提交相关资料的,将停发其应享受的社保待遇。
第八条乡镇站所离退休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管理,教育代管和民政代管及军队离退休人员分别归口教育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事工作的股室负责人为各单位执行本办法的责任人,单位人员变动,当月不及时上报机关社保局,发生多领、重领工资或致使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限
期由责任单位负责强制收回;对已上报机关社保局,但仍发生多领、重领工资或致使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限期由机关社保局负责强制收回。逾期未追回的,由财政部门从该单位财政下拨资金中予以扣缴,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条对举报冒领养老保险金属实的,由市财政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洪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