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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集体林木路边杨的采伐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森林采伐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申请
(一)病虫害较为严重的或过腐林木,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由林木所有者向所属乡镇提出正式申请。
(二)林木采伐,按谁申请采伐谁负责向上申请指标的原则。
(三)采伐林主需提供如下材料:
1、采伐申请书。申请书内容要写明采伐地点、林种、树种、造林年度、采伐原因。农民自用材采伐申请要附有所在村屯出具的自用材证明。
2、林权证。林主必须提供拟采伐林地的林权证,否则不予设计和审批。
第二条调查设计
(一)调查设计由具有资质的调查人员承担,并在调查设计书中签字,否则设计无效。
(二)调查设计外业要指派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承担,内业由专人负责。
(三)调查设计人员应林地情况和《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合理地确定采伐类型和采伐方式。
(四)调查设计人员要依据规程要求,认真选设和做好标准地。合理计算全林采伐强度、平均林龄、平均树高、平均胸径、郁闭度、蓄积量、出材量等项因子,杜绝人为确定上述因子。
(五)必须根据标准地调查确定的采伐强度、砍伐和保留标准,按作业小班进行砍伐木挂号,同时检尺。皆伐地块要每木检尺。
(六)调查设计文件要数据准确,文字表述清楚,图纸符合标准。
第三条审批
由乡镇政府对申请采伐的林带进行实地踏查,如确认属实,由乡镇政府向县政府出具正式报告。县政府每年度研究一次,并责成县林业局实地勘察,对申请采伐的林带进行设计,对确实达到条件的由林业局报县政府主管县长初审,然后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调查设计文件作出后,由资源股对调查设计确定的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木挂号等情况进行现地审核。
第四条采伐及监督管理
(一)乡镇林业站在领取采伐许可证后,要在采伐地块所在村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后如没有林权争议方可进行采伐。
(二)林主采伐生产必须在乡镇林业站监督管理下进行,乡镇林业站要派专人现场监督作业。按设计施工,按号采伐,严禁采大留小,采好留坏和超强度采伐。采伐中存在问题的,乡镇林业站有权停止其采伐,并上报林业局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三)采伐结束后,由乡镇林业站对作业区采伐蓄积、出材、株数进行验收,填写采伐完成通知单,并由林主签字。
(四)在采伐期间,县林业局造林总站和资源股对伐区进行检查监督,抽查地块不少于30%。
(五)林主必须在采伐证规定时间内采伐完毕,如因特殊情况没有完成采伐,由所在乡镇林业站出具证明,可到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条更新造林管理
对拟采伐的林带确保伐后及时补栽。采伐补栽的林带,由采伐者交纳一定保证金;其他个人或单位负责补栽的,由其负责交纳保证金;无人负责补栽的林带,县政府不予批准采伐。采伐前由造林业主与林木所在乡(镇)签订造林协议书,林主必须在伐后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伐区更新情况及新造林成活情况进行验收。
第六条责任与处罚
(一)调查设计人员人为搞假设计,致使森林遭到破坏的,要按《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乡镇林业站要认真履行伐区作业监督职责,把责任落实到人头,如因监督管理不到位,发生超采,有关人员要负连带责任。
(三)林主在采伐时必须依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接受林业局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乡镇林业站的管理,如发生超采将依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林主如在伐后不及时更新造林,由林政部门按《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