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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支出行为,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依据《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内财农[2010]576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报账制是项目管护单位根据项目作业方案、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局审批、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实行报账制的全过程中,旗财政局是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旗林业局是项目的主管部门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报账人,主要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编制、申报、工程管理、检查验收及资金的报账工作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公益林基金)包括中央、自治区、盟级安排资金及旗本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二章专户管理
第五条旗财政部门设立公益林基金专户,实行专人负责、专户储蓄、专账管理、封闭运行。
第六条公益林基金专户存储利息应全部转为公益林基金。年终如有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报账原则
第七条公益林基金实行报帐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及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八条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无项目计划擅自实施的项目。
(二)未经批准同意,擅自调整变更的项目。
(三)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项目。
(四)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及超范围开支的项目。
(五)没有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资金。
(六)超项目计划资金,未履行追加审批手续的项目。
(七)不按时申报项目建设进度的项目。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九条旗财政局对公益林基金实行专项调度,依据公益林基金报账请拨单对项目主管单位及供货商拨付资金。
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请拨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旗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实施方案。
(二)旗林业项目主管部门填制的《专项资金申请表》。包括:申请单位、项目名称,专项资金文号及资金情况,项目内容、完成情况等内容。经财政局业务股室、财政部门主管领导、分管旗长签署审核、审批意见后,作为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指标的依据。
(三)根据所申请资金用途的不同,分为基础设施类项目、生产类项目、劳务类项目。
1、基础设施类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完成采购后,旗财政局凭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办验收清单向供货方直接支付货款;不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需提供施工合同、工程概预算(项目经过公开招投标的,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及经监理签署意见的工程进度报告。项目开始时,则依据施工合同,按照程序和进度向项目施工单位拨款,预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30%的启动资金,余款根据报账情况和项目工程进度分批拨付。
2、对于生产类项目(补植、围护、抚育等),管护单位需提供经旗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复的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工程概预算及林业局审定的施工进度报告。
3、护林人员工资需提供各苏木、镇、示范园区及项目管护单位与个人签订的管护合同复印件及工资花名册等,扣减实际发生的相关项目后,财政部门按季度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个人手中,由林业部门到财政部门报账。
第五章报账程序
第十一条公益林基金的报账按年度进行,原则上项目单位必须于当年并区分单项工程到财政部门报账;因特殊原因未予报账的以往年度项目,林业部门应按先后顺序分类、汇总后分年度予以报账。对报账单据混乱、不易区分的项目不予报账。
第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对管护单位报结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整理、归类、汇总、初审,并按投标文件及工程决算书验证有无变项和超计划实施内容,签署报账请拨单;财政局接到林业部门报账单据后,对每笔业务的合法性和金额的准确性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支出汇总表和报账请拨单等办理拨款手续,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额旗财政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报账审核专用章”后,返还项目管护单位进行明细核算。财政部门凭原始单据复印件作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林业部门报账环节须提供以下资料:
1、基础设施类项目:工程类项目在各单项工程全部完工后凭签署报帐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意见的单项工程税务发票并附支出明细表、监理报告、单项工程决算表、竣工验收意见书报帐。
2、政府采购项目需提供政府采购办验收清单、供货单位发票、采购物资发票等。
3、补植、补造项目需提供苗木、施工记录、用工花名册、竣工验收单、竣工决算报告等。
4、围护项目需提供采购物资发票(桩、围栏)、用工花名册、施工记录、竣工验收单、竣工决算报告等。
5、管理和技术人员工资需提供由个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