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旗县区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旗县区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我旗的扶贫专项资金以及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用于扶贫的其他资金(含财政扶贫资金存储利息)。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施工)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财政扶贫实施项目计划、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合同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效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请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旗级财政报账制管理,财政部门是报账提款的基本核算单位,依据有关制度行使报账制资金的核算管理、项目审查监督和检查验收等权利。

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

第六条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调拨的财政扶贫资金后,应连同本级配套资金及时、足额拨入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

第七条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资金支出,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申请拨款,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

第九条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应全部转为扶贫资金,当年专户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十条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录入工作是执行报账制的入口。旗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新产生的扶贫资金、项目,应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及时批复、录入“系统”。对录入“系统”并已启动的财政扶贫项目,财政部门要在“系统”中及时作报账处理,如实反映项目执行进度。

第十一条财政扶贫资金拨付必须坚持同项目计划衔接,与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挂钩的原则,根据项目计划实施需要由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旗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预付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启动金,余款根据报账情况和项目工程进度分批拨付。

第十二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政府有关部门或苏木(镇)政府、示范园区管委会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采取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需要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申请拨付资金时应向财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项目规定程序编制并获准的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计划任务书。

2、属工程承包项目,需提供施工单位与旗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副本(含工程预算);已招标的,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

3、旗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填制扶贫开发重点建设项目(工作)进度半月报表;属工程类的,还需提供由监理签署意见的监理报告,必要时还需提供相应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4、旗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填制的《专项资金申请表》包括申请单位、项目名称、专项资金文号及资金情况、项目内容、完成情况等内容。经财政局业务股室、财政部门主管领导、分管旗长签署审核、审批意见后,作为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指标的依据。

5、旗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填制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请拨单》包括申请单位、项目批复文件、实施内容、申请金额等相关内容,经财政部门分管领导、会计主管签字后,作为财政局业务股室拨付资金的依据。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建设进度,及时向旗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报账。旗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查勘情况,按照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和项目施工进度,及时填报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申请单,并附有效支出票据和审核意见到财政部门报账。财政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拨付资金,不符合规定的退旗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补充完善。

第十五条财政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为确保项目施工质量,财政部门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扣留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扶持资金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后,待盟、自治区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如无质量问题,经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旗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财政部门凭签署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批、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由旗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责成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要求限期整改,并由财政部门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按程序和要求及时拨付。

第十六条报账金额以批复的扶贫项目投资计划数为限。如有节余,可按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后,旗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组织财政、审计、行业部门进行项目的初验和终验,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计部门出具资金使用审计意见书,财政部门凭上述意见书,按项目财务决算拨付除项目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剩余资金。

第十八条各部门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中的职责:

1、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会计核算、帐务处理、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旗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管理、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

3、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按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材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工作。

第十九条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四)捆绑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违反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

(六)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七)其他不符合报账制要求的。

第四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二十条报账人向财政部门办理扶贫资金报账时应出具以下有效报账凭证: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工程决算报告、财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二)报账申请单和报账有效凭证。报账申请单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申请报账金额、专项资金文号、项目负责人及旗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内容。有效支出凭证包括经旗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原始凭证;捆绑项目的相关文件和捆绑资金足额到位凭证;进村入户的扶贫项目,以受益贫困户签章并经当地嘎查委员会签署意见后的花名册为有效支出凭证;培训类支出需另附培训通知、参训人员签字的花名册及培训方案、合同;工程类项目在各个单项工程全部完工后凭签署报帐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意见的单项工程款税务发票并附支出明细表、单项工程决算表、竣工验收意见书报帐。

第二十一条报账人提供的各项报账原始凭证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并拨付资金后,加盖“财政局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审核专用章”印鉴后存档,报账人留存复印件。财政局和报账人要妥善保管各项报账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