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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快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范BT模式融资建设行为,维护BT模式融资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BT模式,是指政府授权项目业主依据本办法规定选择项目公司进行融资建设,由项目业主根据授权进行结算支付,以融资——建设——移交为基本特征的融资模式。
第三条在范围内采用BT模式进行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采用BT模式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划及旗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
(二)总投资8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建成后三年内能够结算支付,有具体的结算支付计划;
(四)旗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旗人民政府根据BT模式建设的项目类型确定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编制BT模式融资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采用BT模式的必要性;建设内容、范围、数量;融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能力;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投资、质量、进度的监控措施;结算支付方式;结算支付资金测算、来源、依据等。
BT模式融资建设方案由旗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建设局等部门初审,旗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BT融资建设方案一经批准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项目业主负责下列事项:
(一)负责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二)监督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组织实施,以及资金到位和支付情况;
(三)负责项目报批、征地拆迁、设计招标、监理招标等工作;
(四)组织设计单位、工程监理等项目实施各方的工作;
(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六)按合同约定结算支付资金;
(七)旗政府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项目业主可通过招标或邀标的方式选择项目公司进行融资建设。
项目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公司应当具备项目业主所要求的资质、信誉度、业绩、融资能力等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资信证明;
(二)项目公司账户资金不低于BT融资建设方案中项目概算总额的35%;
(三)项目公司必须在注册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第九条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公司编制BT项目预算,经财政、审计审核后,以此为依据由项目业主与项目公司签订融资建设合同。
第十条项目业主定期组织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公司负责下列事项:
(一)与项目业主签订融资建设合同;
(二)落实融资建设资金和项目的组织实施;
(三)承担自开工至竣工验收期间法定项目业主所应承担的义务;
(四)向项目业主准确提供工程建设情况;
(五)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六)与项目业主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设计变更,项目公司应当报经项目业主同意,重大设计变更须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项目公司不得将融资建设合同内容进行转包,不得采取由设备材料供应商垫资的方式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项目业主不得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项目公司不得利用BT项目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
第十五条融资建设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的结算支付条件和程序。
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后,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年限向项目公司结算支付。未达到结算支付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结算支付。项目业主不得随意变更结算支付条件,不得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完成全部结算支付。
第十六条项目公司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融资建设合同的,五年内不得参与本旗其他BT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