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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畜禽调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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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畜禽调运管理办法

为确保从境外引进的畜禽动物健康和生物安全,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保护我旗养殖业健康发展和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自治区种畜禽健康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奶牛健康管理办法》和《自治区跨省调用种用、乳用动物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从境外引进畜禽动物的一切活动。畜禽动物指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和育肥、屠宰、出售用动物活体。

第二条旗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引进畜禽动物申请的受理,并负责监督引进后的隔离观察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条拟从旗境外引进畜禽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需向旗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旗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以下两种情况作出相应答复。

(一)引进畜禽作养殖育肥、屠宰、出售用的:

申请人向旗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旗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申请后详细登记,并对输出地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输出地不得为疫区。符合要求的,旗动物卫生监督所发放准运证明后,申请人方可调运

(二)引进畜禽为种用或乳用的: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自治区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审批表》。

2、旗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申请后详细登记,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等内容进行审查,尤其是输出地不得为疫区,符合要求的,上报盟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盟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通过的,上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批准。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批准,旗动物卫生监督所发放准运证后,申请人方可调运种用、乳用畜禽动物。

第四条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育肥、屠宰、出售用动物应当在输出地依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免疫合格证明。

第五条从旗境外引进的畜禽动物到旗后,申请人在3日内持《审批表》、《准运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向旗动物卫生监督所报检。随后在申请人选定的或旗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定的场所对引进的畜禽动物进行隔离观察10日以上。

第六条引进的畜禽动物隔离观察期满后,经旗动物卫生监督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养殖场饲养或屠宰、出售。

第七条本办法由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