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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行政单位资产使用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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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行政单位资产使用管理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驻科中区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6号令)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偿使用管理的范围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有偿使用管理机构和职责

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主管部门,财政局资产科具体负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办理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审批事宜;对有偿使用收入上缴情况进行监督;对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进行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负责出租、出借等收入的组织和上缴。

三、有偿使用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

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拟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时,须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以单位文件的形式,文种为请示)并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申报明细表》;对已经出租出借尚未到期的单位,须向财政部门提供出租出借合同复印件,非税收入缴款单复印件等资料,进行备案,待合同到期时,再按上述程序进行申报。

(二)审批

财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文件和有关资料,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出租的房屋、土地等各类资产进行评估,确定标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招标,确定求租对象。资产租期原则上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四、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和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其性质不变,仍属于国家所有。有偿使用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有偿使用收入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改造。

五、工作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有偿使用的各项工作,落实责任,维护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安全完整。对违反规定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和隐瞒、截留、挪用、侵占和私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