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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切实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依据国家、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国家和自治区审批并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职能分工
第三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按照统筹规划在自治区、指导协调在盟市、组织实施在旗县区的原则,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旗县”。旗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户长远生计问题负责任。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和改革部门),各相关部门分工配合,建立健全分级管理的运行机制,建设项目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责任制。
第四条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全面工作。牵头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总体规划的审核、平衡汇总,负责计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和上报,综合平衡和资金计划的上报与下达,组织项目实施。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审核旗县区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综合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审查批复工程作业设计,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组织检查、验收,指导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完成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
第五条财政部门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督和管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林业部门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负责提出本行业建设项目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并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总协调下,对本行业建设项目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七条农牧业部门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的编制,负责提出本行业建设项目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并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总协调下,对本行业建设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验收。
第八条水务部门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负责提出本行业建设项目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并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总协调下,对本行业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验收。
第九条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各项目区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十条旗县区人民政府对本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管理负总责,旗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旗县区按国家、自治区要求,在征求退耕户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旗县区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等,按项目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组织项目实施与管理,并按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旗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项目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和上报。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资质设计单位,编制工程作业设计,按批复的作业设计组织项目实施,并按季向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章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本着尊重退耕户意愿,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编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项目计划管理及审批程序
(一)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度的10月15日前,依据规划将下一年度建设任务报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10月30日前与相关部门联合上报到自治区各相关部门。
(二)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批复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旗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旗县区年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落实到有退耕任务的行政村组,方案编制完成后联合、逐级上报到自治区相关部门。
(三)依据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委托资质设计单位编制作业设计,作业设计编制完成后,联合上报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批复,联合下发批复文件。
(四)依据批复的作业设计,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组织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确定项目建设单位,监督、检查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四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投资形成的权益应落实到退耕农户,避免向承包大户集中。
第十五条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旗县区应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组织施工,不得随意调整变更项目。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按程序审批,变更得到批复的方可进行项目变更。
第十六条工程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在建设之前必须明确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由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十七条工程实行招投标制。旗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所需大宗物资、原材料和较大土建工程招投标制,降低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加强林木种苗、草籽的生产和管理,执行“两证一签”制度,规范招标。工程招投标制由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十八条工程实行监理制。旗县区根据项目情况及相关要求实行监理制,费用由本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经费解决,不得从国家专项资金中列支。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监控工程建设进度、质量、资金支付使用情况等。工程监理制由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十九条工程实行合同制。旗县区根据工程建设性质与项目设计、原料提供、施工组织、管护、监理、技术支撑等单位签订工程委托合同,规定各自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制由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工程实行公示制。旗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退耕嘎查村要将各自承担的任务、资金、标准、分配原则及涉及到的退耕户人员姓名和项目计划、实施情况等全过程,利用媒体和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的村务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制由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建设地乡镇、嘎查村共同完成。
第二十一条工程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专项资金实行“三专一封闭”,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购买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具体按财政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工程报账制由旗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工程档案。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实施单位应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归档、交接、管理等工作。配备专职人员,设立固定的档案保管场所,保证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把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工程档案管理由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落实。
第二十三条各项重点工程须加强年度稽察和审计工作,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违纪违规现象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行业部门,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对项目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已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旗县区要进行全面自验,自验收以各子项目为单位,自验合格后形成工程自验报告和财务验收报告,向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供旗县区自验报告和财务验收报告。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形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复查验收,形成验收结论。验收结果反馈给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留存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工程实行管护责任制。旗县区应将完工项目及时交付使用,积极探索灵活有效的运行管护机制,落实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保证工程建设成果长久发挥效益。
第二十七条落实专项工程管理经费。为确保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旗县区须认真落实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工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对未落实工作经费的旗县区自治区将不予审查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