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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经济林工程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在投放、使用和财务核算等环节中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林工程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了提高经济林产量和产值,通过采取新造(包括采伐更新)、改造(嫁接、抚育)和原有经济林增加节水灌溉设施等措施发展经济林而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使用和管理经济林工程专项资金,须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经济林工程专项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自治区财政、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和旗县区配套资金以及其他方面投入的各类资金。
第五条国家、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资金(以下统称自治区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可用于经济林工程的各类专项资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专项资金等。
第六条市和旗县区财政根据每年经济林工程任务将经济林工程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旗县区经济林工程配套资金先上解市财政,市财政将旗县区配套资金拨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经济林工程专项资金专户。旗县区财政根据本级经济林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申请,将用于经济林建设的自治区专项资金(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业建设结余资金)直接支付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经济林工程专项资金专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旗县区经济林工程任务,同旗县区配套资金一并拨入各旗县区经济林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设立的经济林工程专项资金专户,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八条旗县区财政应及时将用于经济林建设的自治区专项资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资金、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中的小流域治理资金)及时拨入旗县区经济林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设立的经济林工程专项资金专户,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九条市和旗县区经济林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要设立经济林工程专项资金专户,对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管理。市和旗县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经济林工程专项资金的调度,并对专户资金的核算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条经济林工程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制度、政府采购制度,资金拨付遵循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经济林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实行旗县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的制度。旗县区人民政府应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各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对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三条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