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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办公厅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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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办公厅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通知

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燃气站(场)的安全管理,规范燃气市场,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市实际,特做如下通知:

一、由市建设委员会牵头,组建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委员会、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参加的燃气市场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协调机构),办公机构设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监督燃气站(场)实施安全生产经营的组织、协调工作,监督、指导燃气协会自律组织实施自律管理。市公安局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工作,市工商局负责打击假冒伪劣燃气包装物及燃气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市交通局负责燃气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燃气公路运输单位、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实施监督检查。

协调机构的各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统一协调、提高效率、降低费用的原则,抓好城市燃气安全整治工作。对于无营业执照而从事乡间流动“倒气”、使用未经检验的包装物充装燃气或充装无产品合格证燃气等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二、按照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规定,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对各燃气经营企业的储气站(场)、换瓶站等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燃气供应设备的限制、淘汰和禁止使用制度,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协调机构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高危行业应急救援体系,拟定应急救援方案,防患于未然。应当加大监督力度,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与完善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方案的论证、审批、检查、验收等制度结合起来,依法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建立燃气网络信息管理系统,掌握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安全生产的培训情况及燃气包装物等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本单位的燃气生产经营微机档案登记系统,与市建设委员会的管理系统互联,实现同步监管,提高办事效率。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燃气市场安全。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对燃气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监督。不得借监督检查之机向各燃气经营企业搭车销售产品、摊派费用,增加企业负担。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建立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形成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应当根据地区和行业特点,分别确定,由各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燃气经营设施、设备及燃气包装物、输送管道的维修、更新和检测,保障生产安全;提倡各燃气经营企业根据行业自律规定,对提取安全费用制度的落实情况实施互相监督,自觉维护燃气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