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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区生态建设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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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区生态建设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旗生态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旗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生态建设保护与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阿旗境内生态建设、保护和管理。在阿旗境内进行林业和草原建设的单位、个人或其它组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旗林业、畜牧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于年底前编制出全旗生态建设、保护、利用规划,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生态建设、保护、利用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时,须经旗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生态建设、保护、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山办事处是辖区内生态建设、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天山办事处的生态监察中队、林业工作站在业务上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和旗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

旗林业、畜牧、草原监督、水务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权限和职责分别履行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审批和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草牧场“双权一制”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草牧场“双权一制”工作,对按政策承包到户的草原,要及时将《草原经营权证》发放到户。《草原经营权证》内容要填写详实,并绘制GPS控制图,注明是否属于基本草场。对于未能划分到户的草场,要在年底前落实到户,发放《草原所有权证》和《草原经营权证》。

第六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境内进行合理开发、利用、治理事项,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会同旗相关业务部门制定规划设计,报请旗人民政府审批后旗人民政府统一进行安排。未经批准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建设、开发和利用。对保护区核心区采取重点管护措施。

第七条草原及“五荒”的利用要依法、科学、合理。

新建的小流域治理项目区一律禁止间种农作物。以前的小流域治理项目区自起一律禁止间种农作物。

有保灌条件、林木成活率达到90%以上、面积保存率达到100%的,并且不会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的造林地,所有权人可以向旗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间种农作物申请,间种时间从植树同年计算不得超过三年;经检查验收达不到要求的,禁止间种农作物,同时按要求进行整改至合格,批准间种的林地,不得间种玉米、高粱等高杆农作物。亚乔木(如:文冠果等)树种,经旗林业、水务主管部门共同检查验收,达到要求的,可以采取以耕代抚措施。林地间种农作物档案资料由旗林业局存档备查。

未经批准的林地间种农作物以及未按照作业设计要求对树木进行抚育管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严格禁止在各类草原开荒种植农作物。

第九条旗人民政府对草原和沙化、盐碱化地需要建设的实行统一审批制度。进行草原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嘎查委员会提出申请后报辖区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旗草原监督管理局,旗草原监督管理局依法审查后会同旗林业、畜牧、水务、农业等相关部门统一进行实地勘查,勘查后认为可以进行草原建设的,由相关部门提出《设计规划》,《设计规划》内容要包括水源条件、防风林建设、农作物选择等。《设计规划》报旗人民政府立会统一研究,旗人民政府每年年初或年末立会研究一次,旗草原监督管理局根据旗人民政府会议意见统一办理审批手续,审批结果要在项目所在嘎查和绿原网、《阿旗通讯》、阿旗电视台上予以公示。

旗草原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旗水务局、林业局和草原建设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统一检查验收,验收后要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要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至合格。草原建设有关档案资料由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存档备案,档案资料应包括申请书、《设计规划》、勘查表、验收表等。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禁止在基本草原上造林。在其它草原上造林的,由草原承包经营权人向所在地嘎查委员会提出申请后报辖区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旗草原监督管理局,草原监督管理局依法审查后会同旗林业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统一进行实地勘查,勘查后认为可以造林的,由林业局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旗林业局要会同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和草原建设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统一检查验收,验收后要出具验收报告。草原造林有关档案资料由旗林业局和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分别存档备案。

按照上级有关政策,确需在基本草原上造林的,按相关政策办理。

第十一条坚持草畜平衡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山办事处要严格执行《旗草畜平衡实施办法》。严禁旗外牲畜进入阿旗草场放牧。

第十二条征用、使用或改变林地、草原用途的,必须事先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林地、草原的必须经旗林业或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在草原采集麻黄草等野生植物,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农业部《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违反规定采集的,依法予以处罚。

在草原和林地非法捕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依法推行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制度。严格执行《旗人民政府关于全旗实行山羊全年禁牧的通告》。

第十五条依法实行生态建设取水许可制度,生态建设用水要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旗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地区、各部门履行生态建设、保护、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列入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

旗人民政府对生态建设、保护、管理成绩突出的乡镇和举报破坏生态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旗人民政府以前的关于生态建设、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