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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重晶石矿产资源整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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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重晶石矿产资源整合办法

重晶石是以硫酸钡(BaSO4)为主要成分的非金属矿产,具有密度大、硬度低、化学性质稳定、不溶于水和盐酸、无毒、无磁等特性。重晶石具有广泛的工业用途,主要用作石油、天然气钻井泥浆的加重剂,含这种加重剂的泥浆能冷却钻头、加固井壁、控制原油和天然气的压力,从而稳定油气产量,防止井喷事故。目前全世界重晶石消费量的80%左右都是用作泥浆加重剂,其它20%主要用于新型建筑材料,涂料、塑料、橡胶、造纸和玻璃等行业,还有少量用于医药和防原子辐射等领域。

在我州县都发现有重晶石矿分布,由于国家和矿业权人对重晶石矿的勘查投入较低,目前只对麻栗坡县大坪镇的马达和广南县脚得开展过简单的地勘工作,仅探明重晶石储量11.3579万吨。因无法准确掌握全州重晶石矿的分布和资源储量情况,并且已经探明的重晶石储量较低无法满足规模开采需求,严重制约了我州重晶石产业的发展。为尽快摸清全州重晶石资源家底,合理勘查、开发利用重晶石资源,决定对全州重晶石资源进行整合。

一、整合目标

参照全州铝土矿整合模式,按照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的原则,选择1家实力雄厚的企业作为全州重晶石矿的整合主体,负责开展全州范围内的重晶石勘查和开发工作。在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尽快摸清全州重晶石矿资源家底,提高资源对经济社会的保障能力,为优势企业提供资源保障的同时,统筹安排矿业权设置,达到矿山布局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优化,资源利用水平提高,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实现重晶石矿的精深加工,提升矿产资源的附加值,为我州矿业经济发展增加新的亮点。

(一)系统科学布置勘查工程、杜绝不按规定投入和圈而不探行为。从区域成矿环境入手,分析区域岩浆活动、构造地质背景,区域地层分布,再到局部岩性分析,理顺成矿构造与区域构造关系,逐步确定赋矿位置、锁定找矿靶区、设计勘查工程系统实施的循序渐进工程。

(二)矿山开局科学合理。按照探明资源的自然赋存状况和地质条件,合理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由整合主体组织开发,彻底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

(三)矿山企业结构要优化。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的优势企业集中。

(四)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精深加工工艺,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升矿产资源的附加值。

(五)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通过整合,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六)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通过整合,实施废弃物集中统一存放、处置,污染物集中整理并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

二、整合原则

(一)依法整合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整合。

(二)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必须进行资源精深加工并延伸产业链,实现资源的就地增值原则。以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1家企业为主体,配置和整合全州重晶石资源。

(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四)统筹兼顾,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整合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整合方式

以收购、兼并方式整合。鉴于全州重晶石未进行系统科学的勘查,目前全州范围内仅设置重晶石(开采矿种含铅锌矿)采矿权1个,保有资源储量11.3579万吨的实际情况。要通过科学规划,以市场配置资源为手段,进一步加大勘查投入和规范开采,由确定的整合主体,采取收购、兼并方式整合勘查、开发全州重晶石矿。除重晶石整合主体外,州内不再设立重晶石加工企业。

四、整合工作的总体安排

整合工作分为五个阶段:调查摸底、确定主体、宣传动员、方案实施、检查验收。一是根据整合工作安排,结合州重晶石资源分布情况合理编制全州重晶石矿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并将整合实施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审批;二是按照批准的整合方案和矿产资源整合的原则,筛选1家资金雄厚、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企业作为全州重晶石矿整合主体。整合主体必须具备重晶石矿的精深加工能力,并在资源相对集中的县投资办厂,提高资源附加值和解决社会就业;三是认真开展相关宣传动员工作,为资源整合奠定坚实的基础;四是未设置有矿业权的空白区,由整合主体按程序申请设置矿业权,在开采重晶石矿过程中,如发现可以综合回收利用的其它矿种,整合主体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增加新发现矿种的开采手续,对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已设置的矿业权在其矿区范围内发现有重晶石资源且可以综合回收利用的,由矿业权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增加开采重晶石矿种后由整合主体与矿业权人共同协商予以整合;五是对矿区整合工作检查验收,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汇报。

已经设置重晶石采矿权或发现重晶石矿分布的县(市)成立重晶石资源整合领导小组。以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为组长,以国土、安监、环保、公安、工商、纪检及重晶石矿所在地的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为成员。具体分工如下: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重晶石资源和已经设置矿业权但其矿区范围内有重晶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

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提请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协调办理整合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县(市)级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对整合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依法上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剧毒化学物品的管理、登记、发放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合力,保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顺利开展。

第一步,成立整合领导小组。

第二步,编制整合实施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三步,确定整合主体,由整合主体与被整合矿业权人签订整合协议,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矿业权人,换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空白区域由整合主体按程序申请设置矿业权。

第四步,对整合工作检查验收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汇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确保整合任务圆满完成;

(二)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国土、环保、安监、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必须做好配合工作,对工作推诿、扯皮行为进行问责处理;

(三)严格要求,强力推进。对纳入整合拒不参与整合的矿业权,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职能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期、变更、年检手续,由矿业权所在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

(四)健全制度,加强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标本兼治,巩固矿产资源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