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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巩固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成果,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完善县直有关部门派驻到乡镇工作人员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干部管理,建设一支爱岗敬业、求真务实、适应农村工作需要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根据《县乡镇干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农牧、林业、水利、国土和司法等部门派驻到乡镇的在岗在编和非在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派驻乡镇工作人员)。
第三条派驻乡镇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县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安排,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派驻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向群众提供政策法规宣传、科技服务和信息服务,解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农村发展与稳定。
第四条派驻乡镇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党委、政府和派驻部门双重管理,以乡镇党委、政府管理为主,部门协助管理。
第五条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派驻乡镇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考察、考核、考勤、奖惩、后备干部推荐及日常管理等。
第六条派驻部门负责派驻乡镇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工作调动、工资调整、交流使用、职务任免、职称评定、岗位设置和各类业务培训,对派驻乡镇工作人员负责人的配备调整提出建议、做好后备干部培养、提出系统内干部交流建议等。
第七条规范干部职工调动及交流工作。派驻乡镇工作人员的调动程序为:由本人提出申请,派驻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和干部队伍现状,在充分听取乡镇党委、政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干部交流方案,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派驻部门在任免派驻乡镇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时,必须征得乡镇党委、政府同意。
第九条严格执行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派驻乡镇工作人员纳入乡镇干部考勤管理序列,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考勤,执行乡镇干部请销假制度。请假3日以内由所在乡镇批准;请假3日以上由所在乡镇同派驻部门沟通后批准。对不履行请假手续的给予诫勉谈话,对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全年累计十日的给予停职待岗,累计超过三十日的予以辞退。
第十条加强干部外出管理工作。派驻乡镇工作人员外出考察、学习、培训、洽谈项目时,经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同意,由派驻部门向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外出学习、培训的干部职工,在返回后一周内向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和派驻部门提交个人书面总结。
第十一条派驻部门和派驻干部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组成联合考核组,负责对派驻乡镇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发放结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派驻乡镇工作人员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制。主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对派驻乡镇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组按照目标责任书的工作任务、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分别进行考核打分,形成派驻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考核分,服务对象根据平时服务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测评打分。考核组按照“361”制,汇总派驻部门、乡镇党委、政府和服务对象考核分,审核并形成初步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主要依据,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末位的,实行停职待岗;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乡镇党委、政府要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派驻乡镇工作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对日常管理不严格,措施落实不到位,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乡镇党委、政府,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