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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三个百万亩工程”决策部署和《中部干旱带及南部山区设施农业发展建设规划》,推进我县设施农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以来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种植大户投入资金建设的日光温室、大中拱棚及蓄水池、输水管道、电力设施、道路等配套设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发展目标
第三条根据《县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县设施农业发展实施意见》,切实解决影响设施农业发展的政策、基地、资金、技术、水源、市场、劳动力等七个方面问题,以“入户提质增效”为着力点,促进农民增收。力争到2012年,全县设施农业发展到10万亩。
第三章设施建设
第四条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发展补助政策,加大县财政扶持力度,扩大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规模,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种植大户、种植能手、农户、科技人员、农业科技特派员参与建设符合棚室建造标准的新型节能日光温室、普通温室、大中拱棚。
第五条新建棚室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近水近路、集中连片的原则。其他与棚室相配套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由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设施使用
第六条企业、社会组织、种植大户、种植能手、农户、科技人员、农业科技特派员均可通过承包、转包、出租、转让等方式种植日光温室和大中拱棚。棚室建设占用其土地的农户享有承包种植日光温室和大中拱棚的优先权。
第七条日光温室和大中拱棚承包、转包、出租、转让,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规定,经所属村集体、乡镇政府及县农业与科技局同意,并签订相应的协议或合同后方可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八条租赁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日光温室,种植户每年必须按建筑温室长度每米30元的标准足额交纳租金,全部上交县财政,用于弥补日光温室建设财政投入部分;租赁政府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合资建设的日光温室,按建筑温室长度每米30元的标准足额交纳租金,所获租金收益按照出资比列分享,政府收入部分全额上交县财政。
第九条转让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日光温室,年折旧按5%执行,转让资金全部上交县财政,用于弥补日光温室建设财政投入部分;转让政府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合资建设的日光温室,转让资金收益按照出资比列分享,政府收入部分全额上交县财政。
第十条租赁或转让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投资建设的日光温室,年折旧标准和租金、转让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议商定。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日光温室和大中拱棚的用途,没有所有权的种植户不得私自转包、出租、转让、抵押日光温室和大中拱棚及其设施设备。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原则,合理划分设施设备所有权。在棚室建设过程中,各级财政投资、项目捆绑投入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企业或个人投资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国家、企业或个人合资形成的资产按照投资比例分享所有权;国家或自治区的补助资金按标准直接补助到设施建设农户或建设单位,由县农业与科技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监管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按照政府投入和非政府投入比列,建立日光温室资产台账,明确资产所有权。对涉及日光温室的所有设施设备逐一进行造册登记,填写资产登记表。资产登记表一式五份,县农业与科技局、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使用人或承租人各存档保留一份。日光温室新增资产应及时进行登记,防止流失。
第十四条严格实行资产移交制度,日光温室种植户变动时,必须在县农业与科技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监督下进行移交,做到程序规范,手续健全。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可委托村委会对各村的日光温室、大中拱棚进行管理,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属地村委会每年应对日光温室资产进行一次核查,县农业与科技局、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定期进行检查。
第六章设施维护
第十七条种植户在使用日光温室和大中拱棚期间,应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负责做好棚温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保证棚室结构完好,设施性能良好,防冻、防风措施安全可靠,水、电系统运行正常。
第十八条日光温室和大中拱棚出现损坏事故,属于日常管护不善的,由种植户负责维修,费用由种植户承担。
第十九条棚室种植户使用期满,交回日光温室时要保证一切设施、设备完好。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七章运行模式
第二十条按照“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合理布局、面向市场、科技支撑”的原则,采取土地流转、项目捆绑、大户带动、农民参与、技术服务、示范种植、合作社统一销售产品的运作模式。
第八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成立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发改、财政、农业与科技、水利、畜牧、林业、监察等部门为成员的县设施农业发展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揽设施农业发展管理。各有关乡镇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设施农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会同县农业与科技局制定本辖区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种植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乡镇和部门职责
㈠乡镇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健全完善日光温室管理制度,抓好本乡镇行政区域内日光温室及配套设施的管理使用,主要负责日光温室及辅助设施、蓄水池、输水管道、道路、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及水费的收缴,组织农户进行设施种植(养殖),配合县农业与科技、林业、畜牧、水利等部门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㈡部门职责。
⒈县农业与科技局负责制定技术规程、调整种植结构、开展技术指导、培训种植户、组织成立专业合作社及日光温室使用管理等工作。
⒉县林业局负责设施园艺种植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工作。
⒊县畜牧局负责设施养殖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工作。
⒋县水利局负责水源调配和水价核定,监管输水管道和蓄水池等水利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对政府投资建成并落实到户的日光温室、大中拱棚撂荒不种的,由县农业与科技局责令有关乡镇和村委会及种植户限期种植,逾期拒不种植的依法收回进行转包,该设施农业占用土地不再享受各项惠农政策。
第二十四条对擅自拆除和破坏日光温室、大中拱棚设施的,按照损坏价值进行赔偿,取消其享受各类惠农政策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严禁私自倒卖日光温室、大中拱棚及其配套附属设施,违者取消该设施农业占用土地享受各类惠农政策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乡、村两级工作疏忽或管理不善造成设施农业设备流失的,一经查实,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