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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煤矿器械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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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煤矿器械化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精神,促进煤炭工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

一、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煤炭工业转型升级、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煤炭工业的安全与发展,明确要求煤矿要依靠科技进步,实行机械化开采,走规模化、现代化发展之路。各产煤市、县(区、市)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促进煤炭工业加快转型升级,从根本上改变我区煤矿规模小、工艺落后、技术装备条件差、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低的状况,实现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

(二)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在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共同努力下,我区以百色矿务局、右江矿务局为代表的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的充分肯定。百色矿务局、右江矿务局在资源赋存条件差、地质构造复杂、煤层薄的环境条件下,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煤矿科技进步,开展以采掘机械化为核心的技术改造,不仅提高了煤炭开采效率、回采率,增加了经济效益;而且提高了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改善了生产作业条件,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双提高,走出了一条持续、健康、科学发展的道路。实践证明,在我区中小煤矿推进机械化开采是切实可行的。

二、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三)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及安监总煤行〔2010〕178号文件精神,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技术服务等措施,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提高装备水平,改善生产作业条件,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煤炭工业安全发展。

(四)基本原则。

1.企业为主,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煤矿企业是机械化改造的主要受益者,是推进机械化改造的主体。煤矿企业要在机械化改造过程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选用先进、适用、成熟的采掘运支护技术,坚决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煤矿企业加快机械化改造。鼓励社会参与煤矿机械化改造。

2.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综合考虑各煤矿的资源条件、开采条件、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找准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难点,以推行采煤、掘进和运输机械化为重点,分类指导,做到一矿一策,一井一策,不搞一刀切。

3.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分步实施。将煤矿机械化改造纳入当地煤炭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探索创新,确定适合自身条件的开采方法工艺,制定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规划及实施方案,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确保煤矿机械化改造实现预定目标。

(五)工作目标。

对全区合法煤矿实施以下内容的机械化改造:

采煤:实现机械落煤、装煤、运煤,鼓励实现高档普采或综合机械化采煤。

掘进:实现机械装载(自溜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煤巷、半煤巷实现机械化掘进,鼓励在岩石巷道采用机械化掘进。

运输:运输长度超过1500米的平巷、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必须采用机械运送人员;采区实现带式(或刮板)输送机运煤,减少串车运输;逐步实现辅助运输机械化。

——全区煤矿机械化改造全面铺开。

——全区基本完成煤矿机械化改造。

——全区全部完成煤矿机械化改造。

对不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或具备条件而未进行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必须退出。

三、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主要措施

(六)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区煤矿机械化改造顺利推进,自治区成立以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为组长的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指导小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安全生产监管局和煤监局、电网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信委,负责全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日常工作。

各产煤市、县(市、区)也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推进本辖区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

(七)明确责任分工。各产煤市、县(区、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引导煤矿企业积极推进机械化改造。支持煤矿企业实施信息化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配套改造。工信部门是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结合继续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提高煤炭行业准入条件,对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改(扩)建煤矿不予核准(审批),对采用炮采工艺的矿井不再批准其扩能改造。发展改革部门对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新建煤矿不予核准(审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深入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帮助整改提高,为煤矿机械化改造创造有利条件。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煤炭资源优化配置,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电力供应部门配合煤矿企业做好煤矿专用电力线路改造,着力完善矿井外部电力保障措施,满足机械化开采用电负荷需要。自治区相关部门对申请实施机械化改造扩能的矿井,在确保安全、环保等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缩短审批时间,适当放宽矿井服务年限等审批条件。

(八)优化资源配置。加强煤炭资源地质勘查,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在其它条件同等的情况下优先将资源配给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企业。对不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或具备条件而未进行机械化改造的煤矿,不再办理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申请审批和采矿许可证延期申请审批手续,不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对资源储量不能满足机械化开采条件但能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鼓励其对周边资源进行整合,扩大资源保有量,以满足机械化开采条件;对资源储量暂时不能满足服务年限要求、又可以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在后续资源储量有保障的条件下,可先行实施改造再补充后续煤炭资源。

(九)加大投入支持。“十二五”期间,自治区通过整合资金渠道,增加投入,安排5亿元设立煤矿机械化改造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贴息贷款等方式支持煤矿机械化改造。各产煤市、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财政资金扶持煤矿机械化改造。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我区煤矿机械化改造的支持。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以企业采取资产、土地担保等形式,加大对煤矿企业机械化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鼓励多元融资。支持煤矿企业矿井实施股份制改造,采取招商引资、收购、参股、控股以及煤、电、铝企业之间合资合作等方式拓宽煤矿企业融资渠道,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其它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煤矿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煤矿企业对小煤矿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解决小煤矿技术力量弱和资金缺乏的难题。同时煤矿企业要提足用好安全费用和维简费,保投入、保工期,全力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

(十一)加强技术培训推广。组织有关培训机构深入煤矿企业举办培训班,通过开展技术咨询,组织外出跟班学习培训等提高煤矿企业管理水平;组织有关科研院所深入煤矿企业召开技术推介会和讲座,介绍当今国内外先进适用的煤矿技术,开阔煤矿企业干部职工的视野,帮助煤矿企业算清开展机械化改造的经济账、安全账,提高煤矿企业对机械化改造的认识。鼓励煤矿企业进行校企合作,解决人才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