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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村建造资金监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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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村建造资金监管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明示范村、新农村试点资金使用和管理,做好文明示范村和新农村试点村建设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文明示范村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明示范村,新农村试点村(以下简称“示范试点村”)建设资金,是指省实施文明村建设示范工程和省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建设过程中,由中央、省、市、县财政部门投入到“示范试点村”的各类财政资金。

第二章资金筹集来源

第三条“示范试点村”建设所需资金,应坚持“农民和社会各界投入为主,各级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示范试点村”建设资金,按照“渠道不乱、性质不变、多方筹措、集中研究、打捆使用、重点投放”的原则,进行筹集和使用。

第五条财政扶持“示范试点村”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市、县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六条“示范试点村”建设资金,重点用于围绕“农业生产现代化、村风民俗文明化、村务管理民主化、农民生活小康化”的目标,开展生产和公益设施等项目建设。

第七条“示范试点村”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和随意变项使用。

第八条“示范试点村”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村级人员经费开支;

(二)各种奖金,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偿还债务;

(五)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使用费;

(六)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有偿使用;

(七)其他与“示范试点村”建设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资金拨付及核算

第九条财政局单独设立“示范试点村”建设资金专户,并按村分设账户单独核算。

第十条各级财政安排的示范试点村建设专项资金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实行财政报账制。财政局根据报账制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当年建设项目未完工,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示范试点村”建设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制度,省以下不能层层切块分配,要严格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三条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用于“示范试点村”建设的专项资金,有单独资金管理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示范试点村”所在乡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抽调宣传、财政、农业、新农村办等单位的同志,组成办公室进行工作推进和项目监管,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名单报市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示范试点村”建设工程,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金公示制、物资设备政府采购制、工程监理制、建后管护制。

第十六条工程建成后要进行财务决算,经市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并由省帮建推进组人员审核签字后存档。

第十七条“示范试点村”委会要积极组织工程建设,定期向全体村民公示工程招投标,项目施工进度和财务收支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示范试点村”建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明确工程设备、设施产权归属,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示范试点村”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和养护费用。资产收益要用于村内公益事业建设和扩大再生产。

第二十条“示范试点村”建设工程结束后,市领导小组将逐村进行绩效考评,对工作完成好的村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完成不好的村,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