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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不断提高农村公益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把“政府出钱、农民受益”落到实处,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服务中心和服务人员。
二、考核内容
(一)机构成立情况。是否成立了服务中心。
(二)岗位设置情况。岗位设置是否专人专岗,服务人员是否严格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是否明确了工作职责。
(三)合同签订情况。乡镇与服务中心、服务中心与服务人员是否签订了公益性服务合同,合同是否规范,是否合理测算项目资金、服务报酬等。
(四)资金管理情况。“以钱养事”辅助帐是否规范设置,“以钱养事”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是否杜绝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情况。
(五)资产管理情况。服务中心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设立台账,资产管理是否规范。
(六)两险缴纳情况。中心服务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七)中心管理情况。服务日志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学习、培训、考核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时报送资料;是否对服务人员进行了严格的日常考核、年终考核;服务中心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八)群众满意度。服务质效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率达95%以上,无群众上访和投诉。
三、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听、看、访、查”等形式。“听”主要是听取被考核单位工作情况汇报;“看”主要是看被考核单位服务档案资料、服务现场等;“访”主要是访农户、访服务对象;“查”主要是查到村到户、查相关工作到位、查日常管理等情况。
(一)考核层次
1、区对乡镇考核。由林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成立考核组,对各乡镇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机构成立、岗位设置、合同签订、资金管理、资产管理、两险缴纳、中心业务管理、群众满意度等方面。
2、业务主管部门考核。主要从专业技术指标、专业评价标准、行业管理等方面对公益性服务人员进行考核,业务考核在每年11月底以前完成,具体考核办法由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综改办备案。
3、乡镇考核。主要从合同完成情况、服务日志、业务管理、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合同兑现依据。
4、开展年度述职。涉及到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的业务主管部门年底进行工作述职。主要从合同内容的制定、服务人员竞争上岗情况、业务指导和培训、资金管理、考核工作情况以及日常资料的整理等方面进行述职。
(二)考核方式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方式。区对乡镇的考核主要采取年度考核,乡镇和业务主管部门对服务中心和服务人员的考核主要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方式。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区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优秀比例不超过40%,获得优秀的乡镇由林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80—95分的为合格,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进行全区通报批评,扣除相应的“以钱养事”资金,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报林区综改办验收,验收合格后再拨付扣除的资金。
(二)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结果,作为财政部门拨付“以钱养事”资金的主要依据。财政部门平时预拔80%的资金,20%的资金根据考核结果拨付。
(三)乡镇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合同兑现。
五、考核要求
(一)乡镇和业务主管部门在对服务中心和服务人员考核时,要做到有专人参与检查、有专门的书面材料、有完整的工作资料,要客观地总结和汇报工作,不做表面文章,不弄虚作假,对成绩不夸大其词,对问题不回避掩饰。
(二)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在考评过程中,如发现没有履行合同管理制度,没有按政策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没有按考核结果足额落实“以钱养事”资金,存在上进下退的,或者截留、挪用“以钱养事”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考评资格,并追回“以钱养事”资金,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严格工作考评。要将服务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进行服务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服务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依据,各种服务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必须经服务对象签字认可,坚决杜绝在合同兑现上搞平均主义、好人主义。
(四)健全档案管理。考核对象(乡镇、服务中心、服务人员)要将有关资料分类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五)健全考评体系。各个层次的考核必须落实专班,落实专人,制定规范的考核办法、考核表格,完整记载考核情况。考核必须公开、公平、公正,考核完毕后,考核单位及被考核单位(个人)双方都要在考核表上签字认可。被考核单位(或个人)对考核如有异议,可申请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