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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收支管理(以下简称债券资金),进一步“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充分发挥债券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根据财政部《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债券资金的使用方案经区政府研究后,及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区财政部门要根据人大批准的债券资金使用方案,将债券支出指标及时下达至各项目单位。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安排使用好债券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条债券资金主要用于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和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生态工程建设以及其他涉及民生的项目建设。
第四条债券资金的使用要坚持“一个项目一套方案”,由分管副区长(或指挥长)负责审定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方案,报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要认真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项目建设。
第五条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债券资金预算安排、项目建设进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及时划拨债券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安排专人、设立专账,加强债券资金核算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加强债券资金项目推进和管理工作,定期向分管区长(或指挥长)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按月向区财政报送债券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
第七条区财政在每年年初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偿债准备金,按时足额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对上争取项目力度,所争取项目资金原则上优先用于偿还债券资金。
第八条区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债券资金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债券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债券资金。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