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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高校生创业区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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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高校生创业区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大学生创业园管理,确保园内各创业企业工作的正常运行,营造一个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办公、科研和生产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大学生创业园设在县城立山国际办公大楼13-14层,以后根据形势发展逐步拓展新的创业场地,进一步扩大规模,提升档次。

第三条县大学生创业园由县人事局委托县人才开发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园内设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大学生创业园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县大学生创业园主要是为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提供科研、办公等场所,不提供生产性用房。入园企业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出园时必须缴讫相关所有费用,办理出园手续。

第五条入园企业园内孵化期一般不超过2年。从入园之日起2年内免费使用50平方米办公用房;第三年确需续用的,经申请同意后收取50%场地租赁费,第四年开始全额收取场地租赁费(租赁按先缴费后使用的原则执行)。孵化期内或租赁期间若闲置2个月及以上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使用权,由管理办公室收回,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企业自负;若是租赁的必须办结相关手续和相关费用。物业管理费由入园企业全额支付。

第二章入园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申请入园创业的对象为籍普通高校在校生或毕业后五年内(毕业时间为年及以后,下同)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或在桐注册的大学生创业企业,且在所创办的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创业项目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所创办企业具有较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进入大学生创业园创业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相关规定,且为当年度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发展类项目,主要为IT、金融、科技、市场营销、技术贸易、设计、中介、咨询、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类产业,对于生产类、经营类、培训教育类企业,仅提供总部办公场所,不提供生产经营场地。

第八条申请进入大学生创业园创业的大学生应向县人才开发中心提供下列材料:县大学生创业园创业申请书、工商核准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的证明、创业计划书(已创办企业的大学生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第九条经县人才开发中心初审并经县人事、科技、工商、财政、经贸等部门联审通过后,申请入园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方可入驻大学生创业园。

第三章装修管理

第十条入园单位确须对办公场所进行二次简易装修(含线路改造等)的,事先必须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装修方案、图纸等资料,经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办理进场施工。施工时不得损坏原有设施,若有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装修时产生的废弃物倾倒在指定位置,不得倾倒在垃圾箱内,并做到日产日清。装修完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公共环境管理

第十二条创业企业办公场所室内环境卫生由各单位负责;创业企业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公共场所卫生保洁规定,不得随地吐痰和乱扔废弃物,保持公共场所整洁卫生。

第十三条大厅、走廊、楼道、洗手间等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由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不得随意在外墙和窗户上设立广告牌、横幅等;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短期设立的,必须经管理办公室同意。

第十五条不得在大厅、电梯、走廊等公共区域内张贴任何广告、宣传品等。各类会议通知或通告张贴在专用栏内。

第十六条每一楼层内的会议室为该楼层内创业单位共用会议室,使用前要到园管理办公室登记预约,以便统一安排;使用后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搞好室内环境卫生。

第五章用水用电管理

第十七条电费按创业单位实际使用量+公摊用电收取。水费由创业单位根据所占场地面积按比例分摊。水电费由管理办公室统一收取后缴给物业单位。

第十八条严禁在室内使用电炉、红外取暖器以及制炊工具等,确因工作和科研需要的,必须报请管理办公室批准备案,并由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不得擅自移动电表和更改输电线路,出现供电故障及时通知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条节约用水,自觉维护供水设施。

第二十一条严格限制空调等大耗电量设备的使用,夏天原则上气温在32度以上才能开启空调,且空调设定温度不得低于26度。冬天原则上气温零度以下才能开启空调,且空调设定温度不得高于22度。

第二十二条入园创业企业须配合管理办公室及时缴纳水费电费。无正当理由拖欠水电费2个月的将停止供电,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拖欠单位自负。

第六章治安消防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有足够的安保意识,按照《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和《消防法》的有关条款,主动积极地与管理办公室配合,共同搞好治安、消防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企业有责任做好本单位科研、办公场所的治安和消防工作,负责本单位的治安消防工作,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五条园内严禁聚众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乱纪行为,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易燃化学危险品,严禁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第二十六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乱丢烟头火柴梗,严禁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须向管理办公室报批,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园内一旦发生火灾,应迅速向“119”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扑救和疏散人员,尽最大努力保证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第二十八条夜间除值班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不得在园内留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