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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户生活保障标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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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户生活保障标准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城乡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需求,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市低保

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310元,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280元。全市城镇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差水平达到不低于190元,各县(市、区)可酌财力、资金结余等情况适当提高补差水平。

(二)农村低保

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620元提高到1860元,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320元提高到1560元。全市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增加15元,达到不低于87元,即分类施保水平分别达到一类107元、二类87元、三类67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城市区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360元,县(市)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760元(集中供养标准一律不含敬老院日常运行经费);各县(市、区)分散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

二、时间要求

(一)提标时间

根据我市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提高和近期物价变化情况,此次调标时间自年1月1日起。

(二)完成时限

6月底前全面完成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提高和上半年资金补发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和市民政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强化措施,明确分工,完善机制,细化方案,加强督查,切实做到“三加强三严格”,确保此项工作全面及时按要求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今年把“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和困难群众保障标准,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挂钩机制”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实施责任目标考核;市委、市政府也将该项工作列入福民实事强力推进。各县(市、区)和市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按时限、按要求完成提标工作,真正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宣传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对低保、五保政策的宣传,使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同时,要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强化监督,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严格认定审批。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规范城乡低保、五保对象的审批程序,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提标后低保、五保对象的普查、认定、审批和资金发放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常年公示制度,把低保常年公示栏建设作为今年民政工作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真正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救助范围,严格落实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制度,做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一个不漏、一个不错”,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的良性运行机制。要积极推进信息比对机制,进一步加强数据库建设,定期与社保、房产、税务、车管等部门的居民信息进行比对,确保低保对象认定准确。

(四)严格资金管理。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投入,结合本次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的实际,科学测算所需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追加年度预算安排,确保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资金按月发放。此次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提高补助水平资金参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各级财政、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加强对低保和五保对象公示审定、工作人员作风纪律及资金筹集使用等方面的监管,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实行资金专户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等现象发生,确保专款专用、管理规范。

(五)严格配套服务。按照国家和省“十二五”规划要求,在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基础上,要重点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十二五”末集中供养率要达到50%以上,各县(市、区)要以人民政府名义出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并于6月前报市政府备案。

(六)加强督查。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县(市、区)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