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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加快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切实维护广大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秩序,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会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城规划区燃放烟花爆竹实行“由禁改限”的决议》,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汽车站、火车站、码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
(三)山林、公园、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四)消防重点管理单位;
(五)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军事设施范围内。
二、每年的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十五期间,除上述规定的场所外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在县城区范围(南至渠水大桥,北至小坡寨三岔路口,东至环城路往岩头乡路口,西至教师进修学校及党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放烟花爆竹单管直径不得大于38毫米,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不得燃放拉炮、摔炮、冲天炮、地老鼠、礼花弹等易引发安全事故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楼道燃放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危害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五)不得向没有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出售烟花爆竹;
(六)单位申请举办焰火晚会应将燃放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品种、规格、数量、作业方案、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及安全措施,于申请燃放前30日报县公安部门审查批准。
四、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查处。
七、县城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单位院内住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干部职工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违者,按第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43次会议纪要查处。
八、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者予以保密并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