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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做好我县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城市保洁保绿、治安联防协管、交通协管、城市协管、公共就业服务、公共设施维护等公益性、社区服务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县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可优先申请安置公益性岗位:
(一)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四)残疾人;
(五)失地农民;
(六)军队退役人员;
(七)州级以上劳动模范;
(八)烈士家属;
(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十)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申请和招聘
(一)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原则,做到岗位安排科学,人员流动合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二)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工单位必须在每年的5月1日、11月1日前向县就业服务局书面申报公益性岗位计划(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聘条件等情况)。县就业服务局根据各单位报送的计划,制定开发公益性岗位实施方案,经县人社局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县人社局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批复组织招聘。具体招聘工作由县人社局牵头,用工单位参与,相关部门配合。
(四)公益性岗位招聘采取“面向社会、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先特困、后困难”的原则,按照“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低保人员、残疾人员、“4050”失业人员的先后顺序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五)聘用人员名单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用人单位填写《凤凰县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按程序报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审批。
(六)县就业服务局根据审批结果,结合用人单位要求,组织被聘用人员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及解除
(一)用人单位应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之时。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合同期内,经用人单位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或存在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本人提出辞职的,需写出书面辞职申请,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必须在解除聘用协议7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县就业服务局备案。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对公益性岗位人员按湘西州最低月工资标准的60%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县就业服务局申请,申请报告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及上季为这部分人员实际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的账户等凭证材料。县就业服务局将申请资料核实汇总并报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审核合格后,由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二)用人单位应为公益性岗位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公益性岗位人员本人负担,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同缴同补,由用人单位先到县就业服务局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手续,填写《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和《花名册》,报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审核。用人单位凭审核合格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和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补贴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收缴其社会保险费总应缴款减去应补贴款后的差额应缴部分,县财政局按程序将应补贴款拨付到社保经办机构。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除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之时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实行“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县就业服务局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实施监督、指导。
(二)合同期内聘用人员主动辞职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当年不得再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
(三)对外地户口、达到退休年龄等不符合公益性岗位要求的人员,或用人单位将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调整至原聘用的公益性岗位工种范畴之外的,不得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公益性岗位出现空岗要补录人员的,须按照本办法第三项规定重新申请和招聘。未经审批自行补录人员上岗的,不予拨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五)各用人单位应向县就业服务局按月如实报送现有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上季度实际发放工资等信息的电子文档,经审核后在网上公示1个月,同时公布举
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
(六)县就业服务局将公益性岗位人员有关数据录入就业网络信息系统管理,同时将公益性岗位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起始时间等情况在《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记载。
(七)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工作,每年对公益性岗位的人员管理使用和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对吃空饷、转包代岗、人岗分离等情况,一经查实须追回违规领取的
补贴资金。
(八)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行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若上级部门政策有变动,按上级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