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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县城周边山体的保护管理,改善城市绿色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特别是209国道、308省道公路沿线对县城环境、市容市貌有重要影响的山体,均属重点保护管理山体。
二、县城周边山体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和城市景观的要求,注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山体、水体风貌和其他自然景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县城周边山体内的土地;禁止擅自在县城周边山体内搭建临时设施、永久性建(构)筑物及设置其它设施;禁止在县城周边山体占地抢种;禁止破坏县城周边山体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和景观景物;禁止擅自改变县城周边山体现状或向山体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四、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209国道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沟,下同)外缘20米、308省道公路两侧边沟外缘15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此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在事先经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五、禁止在县城周边山体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挖山、采石、采砂、取土;
(二)开荒、填塘和建坟;
(三)砍伐、迁移古树名木,采挖珍稀植物;
(四)其他改变破坏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的行为。
六、县城周边山体内的林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因林木更新抚育和景观及安全等需要砍伐林木的,应依法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七、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县城周边山体内的违法占用土地行为予以处理;对县城周边山体内的违法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构)筑物,所属业主应在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等部门规定的拆除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其拆除费用由所属业主承担。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林业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