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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加强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公交专用车道的通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上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施划、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和提示牌,保证城市公共汽车(以下简称公共汽车)优先通行。
第五条公交专用时间段内(每日7:00时至20:00时),在已设置了公交专用车道的城市道路上,公共汽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
公共汽车左转应当按照标志标线、提示牌的指示驶离公交专用车道,公交专用车道内公共汽车不得超车。
公共汽车遇交通事故、车辆抛锚等特殊情况可临时借用其他车道通行。
第六条禁止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以下简称社会车辆)在公交专用时间段内进入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
禁止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超车或者在公交专用车道内停车。
第七条出租汽车、单位班车、校车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允许临时上下乘客,即停即走。
社会车辆因出入沿路单位,需要临时借用公交专用车道右转的,不得影响公共汽车通行。
第八条禁止非机动车进入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
第九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督管理,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收集证据,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公共汽车上应当设置移动智能抓拍系统抓拍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