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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进一步鼓励我县外贸出口企业扩大自营出口创汇,优化外贸出口环境,促进外贸出口增长,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是在县登记注册、有进出口经营权、财务管理规范、交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县及所属乡镇财政分享且出口创汇数划归县统计的企业。
三、县财政在本年度安排100万元作为鼓励外贸出口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对企业出口县地区生产的产品(以下简称地产品)进行奖励。当年未使用完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四、县对外合作局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县对外合作局负责企业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审核,县财政局负责对企业缴交税金赁证及相关材料的复审和奖励资金的拨付,并会同县对外合作局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以企业上年度地产品出口额为基数,当年地产品出口额达到相应规模的企业,按相应标准予以奖励:
1、当年地产品出口额在50-100万美元之间(含1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5000元,超出基数的,再按照每超出1个百分点奖励人民币5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奖励,低于基数的按同样的标准扣减奖励资金。
2、当年地产品出口额在100-200万美元之间(含2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1万元,超出基数的,再按照每超出1个百分点奖励人民币1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奖励,低于基数的按同样的标准扣减奖励资金。
3、当年地产品出口额在200-300万美元之间(含3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2万元,超出基数的,再按照每超出1个百分点奖励人民币15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奖励,低于基数的按同样的标准扣减奖励资金。
4、当年地产品出口额在300-500万美元之间(含5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3万元,超出基数的,再按照每超出1个百分点奖励人民币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奖励,低于基数的按同样的标准扣减奖励资金。
5、当年地产品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超出基数的,再按照每超出1个百分点奖励人民币25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奖励,低于基数的按同样的标准扣减奖励资金。
六、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第一年不享受超基数部分的奖励。
七、企业于下一年度3月底之前向县对外合作局提出上一年度出口奖励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经营执照
2、《鼓励外贸出口奖励资金申请表》
3、产品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
4、贸易型企业应提交购入地产品的增值税发票
八、县对外合作局会同县财政局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于4月底之前下达奖励通知,企业收到通知后到县财政局办理奖励资金拨款手续。
九、在本年度的鼓励外贸出口奖励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对重点出口企业、成长性快的出口企业给予奖励。县对外合作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出口企业的年度出口业绩进行评定,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十、企业应如实申报奖励资金,并接受县财政局和县对外合作局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将追回奖励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奖励资金申请资格。如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一、本办法1月1日起执行,试用期一年。
十二、本办法由县对外合作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