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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公有房屋的规范管理,堵塞漏洞,盘活房产,更好为群众服务。根据省、市公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严格理顺租赁关系
1、变更承租人姓名
凡承租人迁出或死亡,原则上由其配偶申请承租。如原同住的直系亲属要求承租的,其共同居住1年以上且正式常住户口的,可提出书面报告(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更改承租户姓名。
2、公房的转租、转让
原承租人或配偶另有住房,能够保证其居住使用的,可申请将原住房使用权转让他人。但私自将承租的公房转租、转让、转借他人的,必须终止原租赁关系,现使用人应根据“那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动员其搬出。若现使用人确属无房或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特困户,可按实际情况向房管部门申请,给予调整,办理审批手续。除此之外,都应由房管所收回另行处理。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处理
承租人如因生活困难,需将住宅改变用途,做非住宅使用,应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保证使用安全,不影响居住的情况下,由承租人提出申请。如擅自改变用途且转租他人使用的,应终止租赁关系;确属需要的由原租户或现使用人在限期内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批,建立新的租赁关系,租金标准按市场指导价的协议租缴交纳,否则,将终止租赁关系收回房屋。
4、空闲房的处理
承租人凡无故长期空闲六个月以上或有两处以上的公房,应主动退出多占的公房。若承租人亲属住房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户,由承租人书面向当地房管部门申请报告,经调查核实后可优先办理使用权受让。对承租人既不调整余缺,又无故将承租的房屋空闲连续达六个月以上者,房管部门将通过行政程序收回。
5、公有住房出售
房屋在租赁期限内,按政策规定可以出售的,原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6、公有住房分配
对腾退的公有住房,一方面可以按使用权转让手续安排给人圴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另一方面可作为廉租住房安排廉租户。
7、公有住房使用管理
(1)承租人对所承租的公有住房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公有住房,不得利用公有住房获取非法利益。
(2)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不得拖欠、无故拖欠租金的,房管部门有权按租赁合同的规定收取滞纳金。
(3)维修养护公有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是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责任。公有住房的修缮应按照“一危、二漏、三一般”的原则进行,公有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属于自然损坏的,特别是危墙屋和屋面雨漏等急修项目,由房管部门负责维修,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过错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
(4)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管部门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1、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2、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3、擅自改变用途的,擅自转租、转借、转让或擅自互换使用的;
4、擅自扩建、改建、拆建的;
5、利用公有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非法谋利的;
6、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
7、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利益的。
二、进一步加强产业监管力度
1、加强直管公房的产业、产籍基础管理开发,利用微机数据库管理系统对直管公房产业资料进行动态监控,逐步实现公房产业管理的程序化、动态化和系统化。每月5日之前,各部门将所管业的公房产业数据打印或统计报表上报,由公房科分析、汇总。
2、为确保产业数据的准确率,区局每季度开展一次对各房管所进行产业检查,重点对电脑录入,增减异动,档案管理等进行核对;每年3月份全区进行家底数大检查,力求帐实相符,准确无误。
3、建立健全租金收据管理制度,各所指定专人负责,已使用的租金收据存根联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待财政部门进行票据核销时备查,遗失租金票据或票据存根的按《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新一轮签订租赁合同及发放新租摺时,要求房管所与租户签订合同时应在新租摺上加盖房管员印章以示负责,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存档、备查。在原有一户一档的基础上,补充住户个人相关档案资料。
5、配合上级房管部门做好公房的拆迁、安置和追偿工作,严格把好拆迁公房的面积丈量、复核关,按规定接管公房回迁户,及时建立租赁关系,列入产籍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增强服务意识,坚持公开监督
1、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房地产管理法规,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依法办事,严禁以房谋私,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
2、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窗口、满意服务和基层所(站)廉政建设等活动,坚持服务承诺、时限制度。管理员经常下段走家串户,为公房排忧解难,及时发现、解决公房租赁、修缮中出现的问题。区政府公共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房管“窗口”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让群众满意。
3、坚持办事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进一步完善公房租赁异动的分级审核逐级审批程序,分清职责,互相监督;实行政务公开,定期召开党风廉政监督员会议,通报工作情况,接受批评、监管,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局机关和各房管所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投诉;本系统职工及局重大房屋异动、变更,实行个人报告、领导集体研究制度,发现干部职工违反住房规定,以房谋私,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