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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强化施放气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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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强化施放气球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我县施放气球安全监管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加强对全县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施放气球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持有《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施放气球资格证》。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无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不得私自非法运输、储存氢气等危险化学品。任何举办庆典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施放系留气球或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生产、经营氢气等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不得将氢气等危险化学品销售给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气球施放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天。举办庆典活动单位和施放气球单位必须根据周围环境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做好安全保护工作,发生意外情况,应立即向县气象局报告。

二、施放气球审批程序。任何承接施放气球业务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前3天向县气象主管部门申请审批手续,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请表》,并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经县气球管理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对气球施放现场进行勘察和审查审批后,再向县城建监察大队申办施放气球定点审批手续。经审批的施放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审批的时间、地点和气球数量进行施放活动。

三、县气象局、城建监察大队等部门要加大对施放气球活动的巡查力度,安监、交巡警等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氢气等危险化学品企业和运输气体的安全监督管理。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放气球活动的、无资质进行施放气球作业的、施放气球无专人值守的或者违反其他有关规定从事施放气球作业的,要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造成事故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追究从事施放气球经营活动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审批与投诉电话:

县施放气球管理办公室电话

县城建监察大队办公室电话